民刑法官雙標判決 人民無所適從
高院民事庭法官廢棄一審判決,改判賴良洲當選無效確定,判決理由強調,與刑事判決相異的認定,不能說違法,但一個法院民事及刑事法官各唱各的調,這樣的判決讓人民如何信服?(本報資料照片)
經營殯葬社的賴良洲,在議員選舉前的中秋節,買了水果禮盒送給親友,因其中有人是選民,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前後兩次審理都認爲,無法因此證明他涉及賄選都判決無罪,但民事庭法官卻認定是賄選,民刑法官各唱各的調,判決惹爭議。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在獨立民事訴訟中,固然沒有拘束力,但民事法院就當事人主張的有關事實,及所聲明提出的證據,仍應調查斟酌,不能全盤都抹煞。類似本案同一個事實,同一個法院民刑事認定不同,雖說是個案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但判決結果矛盾,如此歧異的「雙標判決」,真的會讓人民,難以信服,法院應該儘量避免這種情形出現。
本案高院刑事庭,及更一審合議庭都認爲,人際間禮品致贈,究竟是一般聯誼的正當作爲,或專因特定選舉所提供的賄賂,應仔細分辨,釐清是否構成犯罪。
依國民的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賴良洲致贈價值240元的普通水果禮盒給3名選民,還算合乎社會日常的禮儀活動餽贈,且不逾越社會相當性,難認定3人收了禮盒1盒,就受影響而動搖投票意向。送、收雙方欠缺對價關係存在,檢察官的舉證,仍有合理懷疑,無從形成被告有罪確信。
不過,同屬高院的民事庭看法不同,認爲以社會常情,贈送每顆30元、一盒240元的蘋果禮盒給親朋好友,何人能信參選一方送禮盒,但對方全無贈送,誰對選民投票意向會有影響,顯而易見,因此認定賴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