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判決 陸港今起相互認可和執行
陸港今起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中新社)
據《羊城晚報》報導,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今天(1月29日)上午10時在香港共同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簽署的《關於大陸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今天起在兩地同時生效。
至此,香港政權1998年移交中共以來,中國大陸與香港簽署的九項民商事司法協助文件全部生效,兩地在法律規則銜接上實現新突破。
《安排》對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範圍和判項內容、申請認可和執行的程序和方式、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救濟途徑等作出了規定。
中國大陸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適用本《安排》。在大陸,申請人向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認可和執行《安排》規定的判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申請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認可和執行《安排》規定的判決。
「本《安排》是兩地生效施行的第九項司法協助文件,也是覆蓋面最廣、意義最爲重大的一項安排。《安排》生效後,兩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決將有望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豔麗在接受《羊城晚報》專訪時說,「《安排》儘可能擴大互認範圍,但仍有部分案件沒有被納入相互認可和執行的範圍。根據《安排》第三條規定,本《安排》暫不適用於八類民商事案件的判決,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繼承案件、部分專利侵權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產(清盤)案件、確定選民資格案件、與仲裁有關的案件、認可和執行其他法域裁決的案件等。在司法實踐中,這些案件數量有限,只佔民商事案件的很小一部分。」
「將有關案件的判決排除在互認範圍之外,有的是因爲在對方法域沒有同種類型的案件,缺乏互認的基礎。有的是因爲雙方相關領域的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異,如何解決其互認和執行問題,需要進行專門的磋商。」司豔麗介紹,近三年來,大陸各級人民法院共一審審結涉香港的民商事案件5.5萬餘件,「《安排》可有效實現兩地民商事案件判決的跨境認可執行,使得當事人無需爲實現同一個案件確定的權益而重複訴訟,最大限度減少當事人訴訟之累,切實增進兩地民衆福祉。」
「廣東法院近五年審結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數量約佔全國的三分之二,並呈穩步上升態勢。全省法院一審審結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涉港案件佔到八成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佘瓊聖介紹,廣東法院2021年至2023年共一審審結涉港民商事案件33940件,其中2023年爲11479件。
香港律師何君堯認爲,《安排》的生效對兌現跨境糾紛當事人的勝訴權益起到積極作用,「過去那些在香港有資產但在大陸幹了違約的事情後跑到香港逃避法律責任,或者在大陸有資產但在香港幹了違約的事情後跑到大陸逃避法律責任的情形將行不通了。」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向《羊城晚報》表示,《安排》的生效,將「方便兩地居民生活、工作或者做投資貿易,同時充分展示『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把法律制度之異化作制度之利,我相信對香港來說是一個很好的發展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