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這5種情況下,欠款可以不用還

導言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在現今,部分人爲緩解一時之急,或追求高質量的生活需求,在自身財力沒有達到要求的情況下,只得向特定的人或組織借取錢財來維繫消費,而借與還的關係也由此而產生。

在大多數人眼裡,欠債還錢是人的道德要求以及法律規定。爲此,我國特別設立了失信人名單以及相應的徵信制度,一旦成爲老賴,生活中各個方面都會受到影響,同時也會遭到他人的唾棄。

其實,在《民法典》的規定中,也並非全部欠款都需要償還,一些特殊的錢財是不需要返還的,共計有以下5種。

法律規定

一、高利貸。何種貸款可以被定義爲高利貸?在2020年,我國《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表示,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償還本金之外相對於的利息,但其利率超出合同訂立時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除外。

前文所指的報價利率便是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內銀行每月發佈的利率數據。

因高利貸的利率往往並不符合法律規範,其催收手段也常常觸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償還高利貸時,借款人僅需對符合法律標準的欠款以及利息進行償還,而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的保護。

二、套路貸。一般來說,套路貸在網絡平臺上引流,通過推送貸款類廣告誘惑不明真相的羣衆點擊貸款,在填寫完個人信息後,通過虛假誘惑,騙取其繳納保證金、簽訂抵押合同等。亦或是惡意拔高欠款金額,令受害人無力償還,爲獲得錢財,他們甚至會採取“轟炸”通訊錄,拍攝“裸照”,騷擾家人親友等方式威脅。

與高利貸不同,套路貸屬於明確的違法行爲,其所借的本金與利息皆不受法律保護。在意識到自己被騙後,應儘快聯繫警方防止自己的權益受損。

三、夫妻單方面欠下的債務。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所獲財產大部分屬於共同財產,而當感情破裂之際,面對所欠債務,二者該如何分攤?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夫妻一方爲雙方共同生活所借的外債,應由二者共同承擔。同時,倘若所借債務只爲個人消費,沒有作用到另一方乃至整個家庭,則另一方無需承擔此債務。

丈夫因滿足個人娛樂消費,如賭博、飲酒等事項,亦或是妻子購買超出家庭支出水平貴重的首飾以及衣服等物品,因其所導致高額的欠款,且沒有得到對方的追認的,在離婚時因屬於個人的欠款,而非共同承擔。

四、父母所欠下的債務不由子女承擔。有句老話叫做“父債子償”,然而在實際案例中,父母遺留下欠款不一定要子女來承擔。如果子女自願放棄父母所留下的遺產時,同樣不履行償還欠款的義務。同理,倘若子女願意繼承父母的財產,同樣需要對其遺留的欠款予以償還。

五、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的債務。我國《民法典》規定:出借人向法院請求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爲三年,起算之日爲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身權利受到損害時候起。對其訴訟時效的判定,我們用一個案例來對其進行詳細瞭解。

湖南省岳陽市某縣人民法院於2022年審理銀行起訴朱某不償還貨款本息一案。自2010年起,朱某因個人住房向銀行貸款18萬元,銀行與其約定還款日期爲60個月。然而,在借款到期之際,朱某仍未償還相應的本息,銀行在催收無果後,將其起訴至法院,此時已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

首先,其訴訟起始時間應是銀行得知自己利益受損之日起,也就是朱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之日時。我國《民法典》19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如若這期間借款人明確表示自己會履行欠款償還義務,亦或是權利人向借款人明確表達儘快履行的要求,或是向有關部門提出維護合法權益的訴訟或者仲裁,3年的訴訟法律保護期限起算自此中斷,重新起算新的3年時間。

在本案例中,雖然銀行向法院出具了催收依據,但朱某表示自己確實因個人經濟原因拖欠銀行銀行相關債款,但他並沒有受到催收通知,且銀行也無法就此給出證明,對於此,他只表示自願支付銀行未支付的本金。法院在審理後支持朱某自願償還的部分,對於其他欠款要求予以駁回。

這也就說明,如果沒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沒有出現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的情形,出借人在3年之後將難以獲得法律上的認可與維護,除非借款人自願償還部分債款。

結語

我們常說,借錢還錢,是道理所在,但世上並沒有絕對的事情。對於合法借來的欠款,我們理應遵從良心,維護自身的誠信,做到守信遵約,“有借有還,再借不難”。而面對惡意詐騙、蠱惑我們簽訂的欠款或者抵押合同,也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