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 校名不得單獨用“大學”
(原標題:校名不得單獨用“大學”,北京規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辦學)
新京報訊(記者 楊菲菲)入學通知書上要在顯著位置標註“非學歷”字樣,學校名稱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受教育者及其家長……近日,北京市教委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辦學行爲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規範用名用語、開展誠信招生、規範收退費工作等方面,給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辦學劃定“硬邊界”。
校名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
記者注意到,意見對學校的名稱提出了具體要求,不僅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還要符合行業表述、辦學特色和辦學層次。
同時提出,學校名稱應明示非學歷教育性質,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要加“專修”“研修”等限定詞。未經批准,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
針對學校的簡稱,意見提出學校可以確定標準簡稱,簡稱不得引發歧義造成公衆誤解,營利性學校簡稱可省略公司的組織形式,標準簡稱可用於學校牌匾、成績單、結業證書、招生簡章和廣告。
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不得欺騙誤導
在招生方面,學校應當按規定向社會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並報辦學許可機關備案。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受教育者及其家長,並符合廣告法等相關規定。不得變相出賣招生資質,不得將招生工作委託其他組織、中介公司和個人實施,不得組織在校生進行招生,不得以二級學院名義招生。
入學通知書上應該有哪些信息?意見明確提出,學校向受教育者發放的入學通知書,要明確學習形式、學習年限以及學習證書取得辦法等,並在其顯著位置標註“非學歷”字樣。
學費多少、住宿費多少、都有哪些收費項目?意見稱教育服務費用由學校自主確定、受教育者自願接受,主要包括學費、住宿費以及代收代繳費用等。同時,教育服務項目和費用應事先一次性完整告知受教育者。
同時,學校收費、退費管理辦法應於受教育者入學前,通過招生簡章、學校網站、入學通知書等向社會公示,並在校內顯著位置設置長期固定的公示欄進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教育服務費用標準調整時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校一址,嚴禁出租出讓辦學權
學校辦學場所原則上一校一址,嚴格控制增設教學點。如確需在審批區域內增設教學點的,由學校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徵得屬地政府同意後予以備案。
合作辦學應以整合利用外部資源、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爲目的,同時履行學校內部法律諮詢和風險評估程序。合作辦學應以學校爲主進行日常管理,嚴禁以“合作辦學”“聯合辦學”名義出租出讓辦學權。
此外,意見還明確了歷經多年實踐積累的監管措施,如年檢制度、督導專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風險預警制度等。
新京報記者 楊菲菲 校對 李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