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隆鼻後皮膚壞死、眼球位移 醫師判賠38萬多

妙齡女隆鼻後皮膚壞死,醫師遭判賠38萬多元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5年前20多歲的莊姓女子接受微晶瓷隆鼻手術,但卻造成左眼第3對腦神經麻痹、鼻部並前額皮膚壞死,刑事部分郭被依業務過失傷害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確定,民事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認定郭姓醫師手術有過失,判決須賠償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共38萬9381元確定。

莊女提告指稱,2017年7月12日她到郭任職之醫美診所,進行晶亮瓷隆鼻微整型及肉毒桿菌等醫美手術,郭爲她鼻部注射晶亮瓷時,疏未於注射晶亮瓷前回抽測試,不慎將晶亮瓷注入該部位血管,致她當下左眼球位移外飄複視無法對焦。

莊女說,郭對急診醫護人員隱匿真相,佯稱爲她施打玻尿酸,延誤救治,致伊受有左眼第3對腦神經麻痹、鼻部並前額皮膚壞死之傷害,須負賠償責任。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及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酌以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爲莊女發生左眼球位移與前額瘀青,與郭作晶亮瓷注射隆鼻手術有因果關係,郭注射晶亮瓷在莊女出現疼痛反應時,未依醫療常規予以停止,須賠償38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