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天過海成本低 “一致行動人”認定難題待解

圖蟲創意/供圖 彭春霞/本版製圖

證券時報記者 餘勝良

明修棧道,暗度陳倉,隱瞞一致行動人行爲屢犯不止,近期又有發生。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善忠表示,一致行爲人很難認定,需要當事人自認,或者監管機構認定。認定起來困難因素較多,法律沒有對一致行動人的明確解釋,現在依據的主要是中國證監會的行業規定。

他認爲,隱瞞一致行動人目的主要是爲了增持和減持的時候不被市場注意。和收益相比,隱瞞一致行動人可能受到的懲罰很輕。

證實違規

9月13日,智洋創新公告,公司及相關人員、公司股東收到山東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1》和《警示函2》。《警示函1》指出,淄博智洋投資合夥企業(下稱“智洋投資”)受智洋創新實際控制人劉國永、聶樹剛、趙硯青控制,系這三人及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智洋控股”)的一致行動人。

在此前的2024年5月18日,智洋投資披露減持計劃,在減持計劃中披露智洋投資無一致行動人,該信息與事實不符。2024年8月21日,智洋投資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持有智洋創新股份比例降至4.99998%,未將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合併計算,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

《警示函2》指出,智洋創新在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間未披露智洋控股及智洋投資爲一致行動人,未按要求披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山東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在9月3日的減持公告中,智洋創新稱劉國永、聶樹剛、趙硯青、智洋控股、智洋投資爲一致行動人。

另一個案例是,一則近百億元規模的要約收購,因爲沒有公佈一致行動人,最終告吹。

ST新潮8月23日公佈了北京匯能海投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匯能海投”)發佈的要約收購報告書,擬向除自身以外的ST新潮全體股東發出部分要約收購,要約收購股份數量爲31.28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46%,要約收購價格爲3.1元/股,要約收購金額約爲97億元。

匯能海投已經持有ST新潮4.99%股權,爲後者第四大股東。相當於第四大股東發起要約收購,收購如完成其直接持股比例將達到50.99%。

消息宣佈後,ST新潮股票大漲,不過很快陷入到隱瞞一致行動人爭議中。

在ST新潮2023年年報以及2024年一季報,出現了四個有一致性的股東,除了匯能海投之外,還有北京盛邦科華商貿有限公司、內蒙古伯納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伯納程芯茂會世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內蒙古梵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梵海匯享長期價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三方新進股東。

面對問詢,匯能海投8月22日晚間通過電子郵件向公司表示“除披露情況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動人持有貴司股權的情形”。

但是8月30日,ST新潮突發公告稱,匯能海投承認相關股東存在構成一致行動人的情形,匯能海投決定終止籌劃本次部分要約收購事項。

實踐難題

證券時報記者致電智洋創新證券部,其解釋稱,智洋投資有出資人是公司實控人,股東方此前並不認爲是一致行動人,多年來也未進行披露,由於該股東減持引起監管機構注意,被監管機構認定爲一致行動人。

上交所於8月23日晚間向上市公司及匯海能投下發監管函。監管函稱,鑑於所舉報的匯能海投可能涉嫌未如實報告一致行動人與實際持股情況等違法違規行爲,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要求匯能海投對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八十三條等相關規定,逐項覈實並說明匯能海投與相關股東之間是否構成一致行動人;請財務顧問、律師對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明確發表意見。

ST新潮一方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本次匯能海投相關主體的一致行動人關係,在市場上早有部分投資者察覺,公司曾於2024年7月收到投資者實名舉報材料。

公司董事會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開始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等開展調查覈實工作。董事會於2024年8月22日向收購人書面詢證,請收購人對舉報所涉事項予以說明。收購人於8月22日晚間通過電子郵件向公司表示“除披露情況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動人持有貴司股權的情形”。8月24日傍晚時段以及8月28日上午時段,公司集中收到收購人及其他四方主體分別發送的書面回覆,均否認存在隱瞞一致行動關係。

ST新潮表示,發現一致行動人難點很多,比如相關的資金流向和一致行動人的關聯等,並要通過合法合規途徑去開展覈實和調查工作。

如果上市公司股東方不主動披露一致行動人關係,則需要監管部門認定。作爲上市公司的股東,一方無權認定另一方爲一致行動人關係。

認定一致行動人有時候要經歷不少曲折。比如2021年8月,上海鋼石通過協議受讓方式成爲吉翔股份第二大股東一年後,上交所下發監管工作函,要求吉翔股份覈實上海鋼石與寧波炬泰、杉杉控股是否存在關聯關係。吉翔股份向股東方發函徵詢,股東方給出了“不構成一致行動人”的結論。

2022年7月,監管部門問詢並提出“實質重於形式”的審覈要求。股東方先後三次否認寧波炬泰與上海鋼石存在關聯關係。2023年1月3日,吉翔股份披露了一則名爲《關於前期公告內容更正》的公告,承認上海鋼石爲公司間接控股股東杉杉控股實際控制的企業。當年10月21日,吉翔股份公告,杉杉控股前期隱瞞一致行動人上海鋼石,其實際控制公司的股權比例達到43.84%。

關鍵因素

ST新潮4位股東匯能海投等被認定爲一致行動人的核心,除了其中的出資、借貸認定外,還有的控制關係及關聯關係。

根據匯能海投於8月30日對《監管工作函》的回覆,其控股股東匯能集團的全資子公司內蒙古匯能集團通匯煤炭經營有限公司(下稱“匯通煤炭”)與ST新潮的股東北京盛邦存在資金借貸的情形。2023年11月30日,通匯煤炭與北京盛邦署協議,前者合計向後者提供借款12億元。獲得借款後,2023年12月12日,北京盛邦通過網絡競拍方式,耗資11.98億元取得ST新潮股份。

除以上情形,北京盛邦自然人股東呂建雄及李明靜存在使用個人股票賬戶買賣ST新潮股票的情形。而芯茂會世1號、梵海匯享的實際出資人——內蒙古鑫方工程有限公司及內蒙古蒙欣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也從匯能海投關聯公司獲得借款,合計金額20億元。

對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相關規定,基於匯能海投與北京盛邦、芯茂會世1號及梵海匯享出資人存在直接或間接的資金借貸的情形,北京盛邦與呂建雄、李明靜構成一致行動關係,匯能海投與北京盛邦、芯茂會世1號、梵海匯享存在構成一致行動人的情形。

在這個案例中,債權並不是最核心的認定方式,而是有明顯的控制關係。接近ST新潮人士表示,公司股東衆多,部分股東對匯能海投較爲警惕,所以花了功夫對匯能海投進行研究,而匯能海投採用的方式也比較膽大粗放,通過借貸、設立基金等方式增持,而且名稱中有明顯的地域特點,容易讓股東有關聯的想法。

但是想要得到實證並不容易,認定也只有監管部門纔有資格做出。

比如皖通科技發生曠日持久的控制權爭奪戰,南方銀谷一方認爲對方有多個股東互相支持,並以董事會決議的方式直接認定對方構成一致行動人關係,並據此限制其表決權。王善忠律師認爲,董事會的認定沒有法律效力。

而匯能海投一方在關鍵時期,則是主動承認有一致行動人關係,讓問題變得簡單了。

背後用意

王善忠律師表示,隱瞞一致行動人的原因,主要是爲了規避監管。比如舉牌時達到5%要公告,公告後才能繼續增持,其他投資者有可能跟進,導致增持成本會上升。一些投資者會通過若干個主體收購,收購之後再訂立一致行動關係,有些則一直保持獨立,不訂立一致行動關係,方便增持或者減持。

2022年6月,*ST豐華披露,因大股東謝顯及其一致行動人長期隱瞞一致行動關係,嚴重影響了投資者的知情權和合理預期,上交所對謝顯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17人(戶)予以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2021年4月初,謝顯等合計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已經超過5%,謝顯、董優羣、董優珍、舟山益鑫爲一致行動人。達到舉牌標準後沒有舉牌,在通知上市公司時持股已達到8%。

2020年中國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陸克平實際控制的陸某等13個證券賬戶、2個權益工具,與陸克平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四人的賬戶共計19個賬戶,不晚於2014年5月23日成爲四環生物實際控制人,截至2018年4月11日,持股數量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39.42%。

2024年8月中國證監會下達處罰通知,聞泰科技控股股東聞天下、實際控制人張學政及傅麗娜未如實向公司報告一致行動關係,導致公司相關定期報告未能如實披露前十大股東的一致行動關係,存在重大遺漏。在張學政逐步控制聞泰科技的關鍵節點,出現了一個自然人股東,茅惠英豪擲7億元入手7%的股份。2019年8月起,茅惠英開始減持,2020年及以後已不在十大股東名列。中國證監會查明,傅麗娜實際控制使用“茅某英”賬戶;聞天下、張學政與傅麗娜是一致行動人。

2022年5月沙鋼股份公告,沙鋼股份控股股東沙鋼集團隱瞞了與錦麟豐泰的一致行動關係,導致沙鋼股份在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錄,同時沙鋼集團持股比例減少1%未及時告知上市公司,造成沙鋼股份信息披露失誤。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相關方予以警告並罰款80萬元到250萬元不等。

難題待解

王善忠表示,《證券法》一直沒有明確“一致行動人”這個概念,僅表述了公告披露義務中,涉及了“一致行動人”這個概念基礎而已。2020年《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66號)對一致行動人進行了規定。

對隱瞞一致行動人的處罰,是按照違反信披規定進行,依據是《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該條款規定了信披主體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對信披主體及相關人員處以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處罰中,不少是計入誠信檔案,並出具警示函,情節嚴重的纔會作出千萬元以下罰款。王善忠表示,和實際利益相比,這個處罰比較輕微。如果隱瞞關聯關係增持減持,可能都是數千萬元、上億元的利益。

上述匯能海投舉牌案例,在要約收購發出前,匯能海投一方已持有ST新潮20%股權。因秘而不宣,收購這20%股權時並未引起股價變動,成本較低,其他股東或者現任董事會也沒有采取對應措施,因爲ST新潮股權分散,20%股權已能施加很強影響力,在後續行動中掌握了主動權,如果要約成功,可以控制超過66%股權。

此前被發現有一致行動人關係的案例,大多比較明顯,往往有股東、高管、人員重疊,註冊時間、地點、聯繫電話有關聯,或者有血緣和親戚關係。王善忠表示,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找朋友買入,簽訂抽屜協議,資金、人員、買賣都相互獨立,沒有交叉關係,很難確認一致行動人關係。

即使股東有血緣關係,背後資金來源有重疊,只要能證明獨立決策,互不影響,各爲自身利益,也可以證明爲非一致行動人關係。即使有借貸關係,只要證明借貸資金不受債主控制,是自己獨立決策,也很難證明爲一致行動人關係。

有上市公司實控人父子矛盾爆發,而解除了一致行動人關係。

王善忠表示,如果想要減少隱瞞一致行動人違規行爲,需要做到兩點,一個是規範認定,減少違規空間,另一個是增加處罰力度,需要在責罰上有法可依,這要修改相關法律才能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