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來生豬生病致“團滅”,賣方被判返還一半價款

我國法律規定,進行生豬交易應當依法對生豬進行檢驗檢疫。購買未檢疫生豬後,豬場其餘生豬患病死亡,應當如何擔責?近日,騰衝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3年10月,原告許某聯繫被告史某購買生豬。雙方約定好數量、價款後,史某於10月30日安排駕駛員將生豬運送至原告養豬場。11月7日,許某對該批生豬進行非洲豬瘟血清檢測,檢測結果爲陽性,該批生豬於11月10日全部死亡。之後,許某養豬場內其餘生豬陸續生病死亡,許某按規定對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後,認爲史某向其交付帶有豬瘟的生豬,導致其產生嚴重的經濟損失,應當進行賠償,遂將史某起訴至法院。

訴訟中,史某辯稱,自己於10月27日向許某出具了一份《檢測報告》,顯示該批生豬三類病毒測試均爲陰性,自己所售生豬出欄時未攜帶任何傳染性、死亡性疫病。許某接收生豬後未對生豬進行隔離養殖,反而將其和原來的生豬混養,極有可能存在兩批豬交叉感染的情況。同時,許某檢測血樣提取時間爲11月7日,與生豬送達時間存在遲滯間隔,兩批生豬感染疾病死亡的風險不應由自己承擔,請求法院駁回許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爲,我國《動物防疫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生豬交易應當依法進行檢驗檢疫。該案中,史某僅提供了一份生豬抽樣《檢測報告》,未能提供出售、運輸生豬所需的檢驗檢疫證明,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該生豬買賣合同無效。許某收到生豬後,未在合理時間內進行檢測,無法證實案涉生豬在交付時攜帶豬瘟病毒,雙方對案涉生豬發生豬瘟死亡均有過錯。法院結合在案證據,判令被告史某返還許某一半購豬款3萬元,並駁回了許某其餘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生豬交易應當依法進行檢驗檢疫。生豬養殖戶切不可因省事或貪圖小利而忽略此項強制規定。同時,在購買、出售、運輸生豬等環節中要注意擬定書面合同,對重要事項進行明確約定,並約定違約金條款,以此確定籤合同的真實意圖,避免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

本報記者 張恆 通訊員 李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