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克風敲學生頭挨告 花蓮資深國中老師判拘役50日

花蓮資深羅姓教師用麥克風連續敲打學生頭部,導致學生頭部受傷,法院認爲懲戒行爲已越限,依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王志偉攝)

花蓮某國中羅姓教師,因見學生午休時間結束仍趴在桌上未起,竟拿授課用麥克風敲打學生頭部,學生疼痛驚醒,家長認爲老師處罰過重,到醫院開立診斷證明,一狀告上法院,花蓮地院審理認爲教師連續敲頭的懲戒行爲已經逾越合理界限,依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不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羅姓教師見學生午休時間結束仍趴在桌上未起,持麥克風敲打學生頭部約3、4下,學生返家後跟家長提及頭部疼痛,到醫院檢查發現頭部有紅腫的狀況,家長向檢警提起傷害告訴。羅姓教師否認犯行,辯稱只是輕敲頭部,加上學生有用外套蓋住頭部,管教行爲應不至於造成學生傷害。

不過法官審理認爲,羅教師在校服務年資已近30年,依照知識程度,應知頭頂頭皮爲脆弱部,持有重量金屬材質麥克風,敲打學生頭頂頭皮數下,仍可致頭頂頭皮成傷。以麥克風連續敲打學生頭部管教,不但不是侵害最小的方式,甚至法律明文禁止體罰,且手段與目的失去均衡。

判決書指出,按教師懲戒權行使,仍須合於一定要件,除主觀上須基於教育目的而有懲戒,客觀上也須合乎教育性,並有助於教育目的達成;且多種懲戒手段都可達成目的,應選擇對學生損害最小方式。教師懲戒行爲不得逾越合理界限,否則仍構成違法體罰。

法官認爲,教師本應正確指導管教學生,卻以體罰方式造成學生頭部受傷,對於學生心理髮展健康產生影響;教師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也沒有達成和解或賠償,認定羅師對少年犯傷害的行爲屬於接續犯,對少年犯傷害罪屬刑法分則加重的獨立犯罪類型,依法不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