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治薇收陸資百萬選立委 桃檢求刑3年8月科罰金200萬

無黨籍桃園市第一選區立委候選人馬治薇,去年4至11月多次赴陸接受中共指示,登記參選立法委員,分別以美金、泰達幣等多種管道,收受陸資約新臺幣106萬元作爲選舉經費,並提供我國機關資料作爲回饋;桃園地檢署今天偵結,依國家安全法等罪起訴,建請法院量處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200萬元以儆效尤。

起訴事實指出,曾任警政時報記者的馬治薇,同時也是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市第一選區候選人,去年4月初前往中國大陸地區,透過侯姓男子認識對臺工作單位的「冰姐」、「阿浩」,雙方商議由馬女提供我國政府組織人員資料及政治輿情等情報,以換取「冰姐」、「阿浩」及其所屬敵對勢力組織的資助;馬女返國後,立刻透過警政時報公共關係組林姓副組長,向不知情立法院議事處佯稱警政時報需要行政機關聯絡名單爲由,取得包含總統府、監察、考試、行政等院、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等行政機關及情治單位的「中華民國111年9月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交給馬女。

馬於去年4月27日傍晚將內頁載明「限公務使用,嚴禁轉載」內有我國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人的機關名稱、姓名、職稱、公務電話、行動電話號碼、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地的國會聯絡名冊掃描成電子檔,然後以通訊軟體「Ding Talk」傳送給「冰姐」等人,以博取中共實質控制的所屬某基金會組織信任。

起訴指出,馬女持續與「冰姐」等密切聯繫,並自去年4至11月止,多次應對方要求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會免,所有機票、食宿免費均由對方所屬基金會支應,馬則陸續提供我國政治輿情等情報、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局人員等資料,於4月24日在廣東省廣東市某飯店收受對方美金1萬元現金資助,返國後交予黃姓前夫兌換新臺幣30萬3358元,並將此筆款項做爲繳納臺灣民衆黨登記參選立法委員保證金的費用。

去年5月30日馬又前往福建省廈門市喜來登酒店收受對方美金5000元現金,返國後再交給黃姓前夫於翌日兌換成新臺幣15萬1745元作爲支付廣告廠商大圖輸出、舞臺等競選活動相關支出;由於馬女向對方提及競選經費不足,且無法經常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冰姐」等改以虛擬貨幣資助,同年6月28日黃姓前夫購買虛擬貨幣錢包後,對方先後於10月19日、10月23日發送8306、1106及9910共1萬9322泰達幣,兌換後支付競選總部房租及開幕活動尾款。

承辦檢察官高健祐接獲情資,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蒐證,今年1月4日發動搜索,認被告馬治薇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受滲透來源資助爲參與競選行爲及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爲境外敵對勢力交付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等罪嫌,同時審酌被告後矢口否認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犯行,避重就輕,犯後態度不佳,且被告僅爲謀私利,受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資助逾百萬元,參與立法委員選舉,企圖潛伏國會,危害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建請法院量處有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萬元。

以無黨籍身分參選立委的民衆黨桃園市黨部前發言人馬治薇(右),涉嫌收受陸資逾百萬,提供我國政治輿情及相關單位資料,桃園地檢署今天偵結,將馬女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建請法院量處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200萬元以敬效尤。圖/擷自馬治薇(小馬)臉書粉絲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