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向法官妻子行賄128萬元僅判行政處罰:因行賄金額較小

向法官妻子行賄128萬元僅律師被判停業半年的行政處罰,西安市司法局表示:因行賄金額較小。(圖/法制日報)

在司法系統行賄受賄事件層出不窮的中國大陸,最近又有媒體報導了一件令人瞠目結舌的案件,引起網路上許多的議論。一名在陝西省西安市執業律師劉濤在承辦訴訟案時,向審判該案法官的妻子行賄人民幣30萬元(約合臺幣128萬元),行賄事件曝光後律師劉濤被處以停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未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原因是「行賄金額較小」。受賄的法官妻子與法官未說明是否接受司法調查或起訴,顯然沒有後續處置。

據《奔流新聞》報導,最近西安市司法局網站公佈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陝西尊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濤作出停止執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處罰原因是劉濤送給法官妻子30萬元,被認定爲「行賄金額較小」,因此不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該項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4年3月6日,西安市司法局收到駐市委政法委紀檢監察組移交紹興市監察委員會關於本案的文件,西安市司法局進行調查並且覈實後指出,2021年劉濤律師承接一件房地產訴訟案期間,試圖影響案件審判結果,送給張XX(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審判員、二級高級法官王XX之妻)現金人民幣30萬元。

西安市司法局對劉濤律師行賄法官妻子處行政處罰決定書。(圖/騰訊網)

在西安市司法局查明律師行賄法官妻子事實後,2024年5月20日雁塔區司法局向西安市司法局建議對劉濤律師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

至於何以僅對行賄律師處行政處罰,原因是紹興市監察委員會在對本案調查中,認爲劉濤律師「主動配合」監察機關調查取證,且「行賄金額較小」,同時在追訴前能「主動交代行賄問題」,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經集體研究,綜合考慮「三個效果」,對劉濤律師的行賄問題,決定不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報導說,西安市司法局認爲,劉濤律師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0條第5項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因此,2024年6月3日西安市司法局向劉濤律師送達了《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劉濤律師表示放棄上述權利。西安市司法局決定對劉濤律師作出停止執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