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騎自行車經過停車場機動車道被升降杆砸傷 停車場管理者要擔責嗎?

李娟(化名)騎自行車經過停車場時,被停車收費升降杆砸傷摔倒,導致腰部受損,活動不便。因與停車場管理人藍天物業公司(化名)協商未果,李娟訴至法院。6月18日,北京海淀法院公佈該案判決結果,經審理,判決藍天物業公司賠償李娟醫療費、誤工工費共1793.44元。

原告李娟訴稱,其在某收費停車場出口處,由西向東騎行至藍天物業公司管理的停車場收費升降杆時,因升降杆突然落下,造成其受傷,車輛接觸部位損壞,眼鏡受損。事發後,海淀交通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上述事故事實進行了認定。因雙方就賠償損失協調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藍天物業公司支付醫療費429.87元、誤工費30800元、眼鏡折損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被告藍天物業公司辯稱,公司系案涉收費升降杆管理單位,但是事故是李娟騎自行車跟隨機動車行駛在機動車道上導致的,李娟應該爲自己不合常理的行駛行爲負全部責任,故不同意賠償醫療費。關於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李娟未提供相應病假條,且索要誤工費過高,事故導致的眼鏡折損費用、精神損害撫慰費均無實質證據證明且與公司無關,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該案中,藍天物業公司在其管理的機動車出入口自動升降杆處未懸掛禁止行人通行的明顯標識,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李娟遭受人身損害,故藍天物業公司應該賠償因此次事故給原告李娟造成的合理損失。李娟騎自行車在留有非機動車出入通道的機動車出入口處通過,且未注意到停車場升降杆的情況並採取相應的躲避措施,對於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故法院結合其過錯程度,酌定藍天物業公司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李娟自身承擔50%的過錯責任。

李娟就主張的醫療費429.87元提交了相應票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李娟主張誤工費,但其主張的誤工期間無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病休,且與其傷情並不相符,缺乏合理性,故法院根據事故時間、就診時間予以認定誤工費金額爲3157元。李娟主張眼鏡折損費用,未實際發生。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不足,故法院均不予支持。綜上,李娟的各項損失共計3586.87元,藍天物業公司承擔50%的責任即1793.44元,對於李娟主張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本案中,藍天物業公司在其管理的機動車出入口自動升降杆處未懸掛禁止行人通行的明顯標識,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李娟遭受人身損害,故藍天物業公司應該賠償因此次事故給李娟造成的合理損失。李娟騎自行車在留有非機動車出入通道的機動車出入口處通過,且未注意到停車場升降杆的情況並採取相應的躲避措施,對於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

在此提醒,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不因自己提供的服務或者設施存在危險而使前來消費、參加活動羣衆受傷的安全保障義務。而社會公衆在上述場合之行爲也應盡其注意,避免一般損害,維護自身安全,如自身存在過錯,亦應自行對損失發生承擔相應責任。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