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修正三讀通過 明定停車場應設電動車專用車位
三讀條文明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資料照)
立法院今天(15日)三讀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明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且保障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
立委認爲鑑於我國擬於2040年全面禁售燃油車,屆時燃油車將於國內禁售,所以健全國內電動車環境爲重要施政目標。近2年國內電動汽車掛牌數增漲184%,顯見電動車已成爲民衆購買汽車之選項,然國內整體環境對電動汽車發展未臻完善,爲及早因應電動汽車普及化,政府應超前部署,在公有停車場設置一定比例之充電設施。另外,有鑑於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於專用停車位屢遭佔用,但現行對佔用違規之業者通報責任卻無法源依據,建議有任意停放者,停車場經營業應儘速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三讀條文明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如爲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