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士官酒駕「時速破百」撞死婦 肇逃又燒車滅證遭判7年仍不和解

陸軍士官酒駕「時速破百」撞死婦 ,肇逃又燒車滅證遭判7年仍不和解,(中時資料庫)

苗栗一名76歲老婦在今年3月19日清晨,遭到一輛超速賓士車撞死,車主袁姓現役軍人逃逸後將車開往偏僻農路縱火焚燒,還騙父親車子被偷,警方循線找到袁家父子,袁某一度不認罪,但警方提出證據,袁某才坦承酒駕肇事,酒測值爲0.64。一審法院依酒駕致死等罪判7年。但袁均認爲太重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二審認爲無理由判處駁回,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袁男於111年3月19日5時32分許,開車行經苗栗市時超速行駛,並左偏駛出路面邊線,撞擊在路面邊線外行走的劉姓老婦,導致劉婦因此受有頭胸臉部外傷合併多發肋骨骨折、多重臟器損傷不治死亡。

未料袁男肇事因害怕酒駕行爲被查獲,不但未報案還涉嫌逃逸,事後焚燬肇事車輛並丟棄車牌,警方獲報發生車禍及火警,才追出驚人真相,並循線逮捕袁男,經酒測後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事後袁男遭起訴。

但袁男在法院審理時一度辯稱,「當下我以爲只有撞到車子,沒有撞到人,我有繞回現場看,但只有看到許多人」,但法官查出,袁在第一次偵查中已自承,「我當時車速應該有破百,我煞車有點失靈,車頭撞到婦人,我撞到她就開走,我知道有撞到她,我擋風玻璃已經變成蜘蛛網狀,對方是碰到我前保險桿並碰到我的擋風玻璃」。

法院也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亦認爲:「 一、被告酒精濃度過量駕駛自用小客車,超速行駛又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致左偏駛出路面邊線撞擊行人,爲肇事原因。二、行人劉瑞蓮在路面邊線外行走被撞,無肇事因素」。

一審依酒駕致人於死、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逃逸,各判袁5年6月、2年,應執行7年。但袁男認爲判太重因此上訴。

二審法官審酌,袁男犯案時爲現役軍人,明知國軍各部隊單位均三令五申嚴禁酒後駕車、酒後駕車對駕駛人自身及一般往來之公衆皆具高度危險性,仍酒後駕車肇事在,導致生被害人死亡而不可回覆之嚴重結果,對於被害人家屬造成無法彌補之重大傷痛,且被告應負全部肇事責任、被害人並無肇事責任、撞擊力道極大,本案犯罪情節應屬嚴重。

法官也痛批,袁男明知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卻未留在現場或採取任何有助於救治被害人之措施,而逕自逃離,漠視國家法令及他人生命,且至今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因此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