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懲獨 「缺席審判」臺灣官員?

大陸國臺辦六月廿一日下午突然舉行記者會,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並宣佈即日起實施。由國臺辦舉行記者會的理由,是因大陸刑法第一○三條的「分裂國家罪」及「煽動分裂國家罪」將「積極」適用於臺灣,故須向臺灣踐行「公佈」的法治程序後生效實施。

事實上,臺灣人楊智淵在二○二二年八月即因涉嫌觸犯大陸刑法第一○三條而在大陸遭捕。大陸宣稱的理由是他長期鼓吹臺獨理念及成立「臺灣民族黨」臺獨組織,並以推動臺灣成爲主權獨立國家、加入聯合國爲目標,大肆鼓譟「公投建國」。翌年四月,楊智淵成了遭大陸以其刑法中「分裂國家罪」起訴的第一位臺灣人。

大陸刑法對構成分裂國家罪及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要件寫得很簡略,過去雖有「疆獨」和「藏獨」遭以此罪判刑,但基於兩岸爲分治的法理現狀及考量臺灣的法治素養,另須將因臺獨而觸犯該罪的構成要件再予明確化。這次已經於五月二十六日通知省市級各相關機關「據以遵辦」,再以記者會向臺灣公佈的「意見」,可視爲對大陸刑法一○三條適用於臺灣地區之構成要件的「統一解釋」。

賴蕭剛當選正副總統不久的元月十七日,大陸國安部在其微信公衆號中就發出「國家安全機關堅決反對『臺獨』分裂行徑和外部勢力干涉」的文章。該文除強調國安機構將「精準打擊遏制臺獨」外,也提及國安部於二○二二年八月首次以涉嫌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依法追究了臺獨分子刑事責任,且文章中還配上楊智淵被捕時的相片。

因此,這件「意見」很可能在「獨到最高點」的賴蕭當選後即醞釀研擬,而且國安部可能即是主責機關。同時,「意見」中所定臺獨構成分裂國家罪的行爲要件,除可從楊智淵案來理解其態樣外,其他則多是政府行爲纔可能觸犯之罪。

換言之,中共此一法律戰是要「準確」針對民進黨政權及其外圍組織人員。如僅透過「解釋臺灣地區有關規定」,圖謀改變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就構成了犯罪。另如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臺」、「臺灣獨立」,或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竄改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亦然。

臺灣媒體多關注臺獨分裂國家的行爲可判死刑,但其實還須構成大陸刑法第一一三條所定「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或「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這可能要達到發動獨立戰爭的地步。此外,大陸於二○一八年新增的「缺席審判」制度,也在「意見」中詳作「正確」適用的說明,或許預示不久後將出現第一個臺灣現職官員遭「缺席審判」的案例。

兩岸關係走到這一步,說明臺灣在野勢力無法阻遏執政者違反憲法。從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對此僅迴應大陸對臺沒有司法管轄權,連要求民進黨遵守憲法都說不出口,「意見」反而意味了中共現階段積極幫臺灣捍衛一中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