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懲獨 雷聲大雨點不小

大陸出臺「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引發熱議。陸委會則以「北京對臺不具司法管轄權」、「中共法律與規範無拘束力」迴應,呼籲國人安心。但我等真能因而「放心」否?

首先,對岸並未認爲臺灣屬於「領域外」。何況基於「保護原則」,若干對國家利益或人民權利侵害嚴重的故意違法行爲,例如內亂外患、僞造貨幣等,根據各國或地區刑法,縱該犯行在「領域外」,仍得追訴處罰(學理稱「刑法域外效力」)。我方主張「不具司法管轄權」、「法無拘束力」,在大陸看來法理恐站不住腳。

其次,「意見」在大陸法制定位上原屬「司法解釋」性質。規範目的在明確其刑法第一○三條第一、二款的分裂國家與煽動分裂國家罪之適用。唯對比「意見」規定構成犯罪的具體情形及「兜底項」,範圍含括甚廣,實不無擴張或逸脫其上位母法即解釋標的內容,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從立法政策的重要性言,倘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制定發佈,或較符合其「依法治國」要求。

從而此番「意見」所以由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司法機關,聯合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所謂「兩高三部」)制發,動機頗值探究。加上「意見」公告及施行,時機敏感,更強調可科處極刑(死刑非新設,原見於大陸刑法第一一三條規定),與援用終身追責、缺席審判等特殊安排,均顯示現階段北京當局「遏獨」心切。爲落實發揮此部法律威嚇力,短期內會不會有新「臺獨頑固分子」名單,或實際審理「打獨」案件曝光,我方應加戒慎。

由李明哲、楊智淵(首位被大陸以「分裂國家罪」逮捕起訴)等案來看,除入境大陸當然無法豁免其司法管轄權與「意見」適用,致往來兩地的臺商、臺生、臺勞、甚至登陸發展藝人不免成爲「高風險族羣」外,有人臆測陸方將透過第三地引渡涉嫌臺籍人士,以貫徹該司法解釋。

但我認爲此舉機率不大。因一來引渡受制於「雙重犯罪原則」,即請求引渡國與被請求引渡國均須認爲構成犯罪。然目前尚未見有國家立法認同「臺獨」構成犯罪;二來與大陸簽訂相關合作條約國家有限。且過去因對貪污受賄犯罪保留死刑適用,導致陸方對外提出引渡請求時,常被一些國家以「死刑不引渡原則」拒絕;三來引渡易生人權、政治與外交爭議,限制頗多。例如二○二二年底歐洲人權法院曾以「有遭虐待與酷刑重大風險」爲由,反對波蘭引渡臺籍詐欺犯嫌劉宏濤赴陸。

雖說如此,仍不能排除部分與陸交好、支持「一中原則」的國家或地區,以治安因素將「涉獨」臺人課予驅逐行政處分,再配合交陸方遞解出境的可能性。

綜上個人研判,「意見」恐「雷聲大,雨點亦不小」。日後果有國人因此遭懲治,威脅人身自由,不啻對我政府威信,與既有兩岸司法互助及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的有效性,又是一記重擊。再對照金門胡姓軍人釣客遭扣滯陸已逾三個月,試問我當局:在空言安撫民衆同時,是否也該檢討改進長久以來未見成效的相關「人道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