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不歸閃兵18年 39歲男僅判刑2個月!關鍵理由曝光

藉口留學出境後逾期不歸,閃兵18年,39歲男「最終歸國」並坦承犯行,僅判刑2個月。可上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在2006年以就學名義申請出境,竟然圖避免徵兵處理,於覈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區公所發函催告,須於6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卻仍未回臺,後經多次通知及公示送達,阿國仍無故未報到,案經函送偵辦後,阿國於去(2023)年已經39歲時才返臺。

法院審理,法官認,阿國所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法官考量,阿國明知身爲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的義務,卻藉由留學的名義申請覈准出境,並於出境期限屆滿後,竟仍滯留國外不歸。

法官認,阿國經區公所通知催告返國,並且必須完成後續徵兵處理後,仍然拒不返國,顯見阿國所爲是蓄意而爲,破壞兵役制度的公平性,損及潛在的國防動員兵力,所爲誠屬可議。

法官審酌,念在阿國犯後「最終歸國」並且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她了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日前依法判決,阿國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