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籲拜登動用1947年法令 勒令工人暫停罷工回崗位

位於維吉尼亞州的碼頭因爲罷工,堆積的貨櫃短時間內很難消化。(路透)

部分製造商和零售商呼籲拜登總統援引1947年的「塔夫特-哈特利法」(Taft-Hartley),遏止4萬5000名碼頭工人的罷工行動,勒令碼頭工人回到工作崗位,重啓自緬因州到德州的36個港口運作。

美聯社報導,爭議焦點爲1947年「勞資關係法」(Labor Management Relations Act),即衆所周知的「塔夫特-哈特利法」(Taft-Hartley Act)第206條,該法案允許總統在勞資談判期間,給予企業和工會80天冷靜期並勒令工人回到工作崗位,試圖化解分歧。

不過,拜登總統已表示,他不會干預罷工。

塔夫特-哈特利法由兩位共和黨議員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提出,這兩人分別是俄亥俄州參議員塔夫特(Robert Taft)和新澤西州衆議員哈特利(Fred Hartley Jr.)。

在那之前的1945年和1946年,工人經歷戰時匱乏後發動一系列罷工,要求調薪和改善工作條件;當時的杜魯門總統(Harry Truman)反對塔夫特-哈特利法,但國會推翻他的否決。

除授權總統干預罷工外,塔夫特-哈特利法禁止要求僱主只僱用工會工人,且允許工人拒絕加入工會。

塔夫特-哈特利法案另禁止「二次抵制」,規定工會施壓中立企業停止與罷工目標的僱主做生意,屬違法範疇。

此外,該法案要求工會領袖簽署宣誓書,聲明他們不支持共產黨(Communist Party)。

總統可以任命一個調查委員會,審查勞資糾紛提交報告,接着指示司法部長要求聯邦法院暫停工人罷工(strike)或資方停工(lockout)。

若法院發佈禁令,將啓動80天的冷靜期;在此期間,勞資雙方必須「盡一切努力調整和解決分歧」,但法律實際上不能強迫工會成員接受合約。

國會研究服務處(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數據指出,總統援引「塔夫特-哈特利法」第206條的情況下,約半數由兩黨解決歧見,但仍有九次罷工持續進行。

2002年,代表美西碼頭的國際海岸和倉儲工會(International Longshore and Warehouse Union)與資方對峙,造成西岸29個港口暫停運作,時任布希總統(George W. Bush)援引塔夫特-哈特利法案,勞資雙方最終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