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恐嚇得利遭判刑7年4月 發表聲明將上訴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北地方法院30日宣判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嫌貪污案法官依據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及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以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其餘家人被控部分均無罪。林益世透過律師發表親筆簽名聲明,否認有任何恐嚇行爲,將依法提起上訴。

林益世被控在立委、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啓祥收賄新臺幣6300萬元,並以「3、3、 23」方式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等4罪起訴;妻子彭愛佳等人也被依洗錢等罪起訴。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林益世7年4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同案被告母親沈若蘭、妻子彭愛佳、舅舅沈煥章沈煥瑤均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林益世等人未到庭聆判,事後透過律師發表親筆簽名聲明,否認有任何恐嚇行爲,將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至於被控索賄部分獲判無罪,法官認爲陳啓祥供詞不盡可信,所提出的錄音光碟多處遭故意剪接,已改變對話語意而失真,可見這部分獲得澄清。

▼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遭判刑7年4月,林事後透過律師發表親筆簽名聲明,否認有任何恐嚇行爲,將依法提起上訴。(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