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的臺灣經驗給大陸貪腐者的啓示
臺灣經驗是什麼?其中有一部分就是對於貪腐查緝不遺餘力及媒體追打動力源源不絕,使得貪腐者無所遁形,上至陳水扁,中至林益世。下至基層公務員,只要有貪腐事證,一旦被查到,臺灣或許刑度不如大陸的重,但是被查到的機會相對較高。一直以來,大陸在力行行政及社會改革同時,對於地方貪腐情況深惡痛絕,始終找不出良好的對策,往往在貪官權勢及財力壓制下使得公平正義無法伸張,致使官箴無法得以清明,這類令大陸當局頭痛的問題,臺灣經驗或許可供爲參考,作爲司法教育上實務課程的例證。
貪腐是自然的慾念萌生與一種把持不定的迷失,它也是一種犯罪行爲,更是一種道德的墮落,它不分國界、地域、黨派、性別及族羣,是人類共同面對的災難。它更是人類痛惡及追求公平正義的最大阻礙者,貪腐只要罪證確鑿、犯行屬實,就應交由司法機關來處理,既不能成爲政治迫害的遮羞布,更不能淪爲政治鬥爭的工具。
從臺灣近來爆發的林益世貪瀆事件,兩岸都應從中學習教訓。首先,兩岸雖然都有對於懲治貪腐相關法律依據,但問題不在於無法可依,而是在於執法不力,犯罪黑數太多,使犯罪者往往抱持僥倖的心態,致使貪瀆類白領犯罪層出不窮。
其次,兩岸當局都應該給予查緝單位足夠的權力、支援及支持,使相關單位能夠有足夠的能力、勇氣與魄力,可以將不法者繩之以法,並且人民也給予充分的支持,長此以往,官箴自然能夠有所改善。
再者,貪瀆類犯罪通常都是有許多共犯及不同單位所共同構成的,因此成立特別小組全面徹查是必要的,臺灣已有廉政署設置,並有檢調和政風單位和電信單位共同配合,橫向聯繫,以維司法威信。
另外,便是上級長官在提拔幹部時,應加強事前訪查及留意相關人品、能力等條件,否則一旦爆發貪瀆事件,長官不免受到牽累,還要落得識人之明之糊塗罪名;而身爲下屬者,更應時時以榮譽及官箴常保心中,勿陷長官於不義,令親友蒙羞的局面。
更值得留意的是,官商勾結及地方派系勢力長期壟斷利益與資源,以爲天高皇帝遠,抱持僥倖心態,纔會有誇張離譜的情節出現,這無法靠自律,只能憑藉他律。
總之,從林益世事件來看,雖是不堪醜陋骯髒之犯行,但事情既已爆發,並且得到有效的處理,外界既不應以笑話來看,更不應涉及無關的牽連及捕風捉影的聯想,企圖變成政治鬥爭的工具,因此,臺灣處理林益世事件或許可以給大陸貪腐者一個警惕,不要以爲可以逍遙法外,需知「不是不報、只是時機未到」。另外勿枉勿縱,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外界亦必須給予司法一定程度的尊重;更甚者是企圖將司法導向政治迫害面向者,其不軌的動機終究會被識破。
●作者劉性仁,北市,博,中國五權憲法學會成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討論與聲音,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