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蔚山在職時濫權挪錢 更二審判賠尚志投資12億9262萬

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因違反證交法,被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定讞,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損害賠償訴訟,先位請求林給付大同公司19億692萬元本息,備位請求給付尚志資產開發公司1億8899萬餘元、給付尚志投資公司17億1793萬餘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更二審今判林蔚山應給付尚志投資公司12億9262萬餘元。

投保中心指控,林蔚山自2006年3月1日起擔任大同公司董事長,他爲免遭銀行追償2005年9月間以個人身分爲通達國際公司所負連帶保證債務,因此在同時擔任大同公司及其從屬公司尚志資產開發、尚志資產投資董事長期間,從2005年9月起至2010年底止,濫用權限,指示尚志資產開發公司借款給通達公司,或指示尚志投資公司以持續借款、以債作股、現金增資等方式挹注通達公司資金。

尚志資產開發至今仍有1億8899萬1000元未獲清償,尚志投資公司則因提供20億7105萬5157元資金而血本無歸,大同公司也因從屬公司的損害而受有同額的金錢損失。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公司法、民法規定請求林蔚山應直接賠償大同公司19億692萬3283元本息。如果認爲投保中心不得代表大同公司請求直接賠償,備位之訴則是依投保法、公司法規定,請求林蔚山分別賠償尚志資產開發、尚志投資公司損害。

高院更二審審理期間,投保中心和林蔚山達成爭點簡化協議,因林並非以控制公司地位的大同公司指示從屬公司借款或挹注資金給通達公司,不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不能將從屬公司的損害直接認定是大同公司的損害,投保中心不能代表大同公司請求賠償。

不過更二審認爲從屬公司有部分實體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投保中心得向林蔚山請求未罹於時效部分,是從2023年11月10日追加起訴時往前回溯15年,尚志投資公司受有12億9262萬5157元損失,更二審認爲賠償有理。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損害賠償訴訟,先位請求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給付大同公司19億692萬元本息,備位請求給付尚志資產開發公司1億8899萬餘元、給付尚志投資公司17億1793萬餘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更二審今判林應給付尚志投資公司12億9262萬餘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