吝嗇尪月給1萬要養3寶 打3份工貼補家用!悲情女求離準了

吝嗇尪月給1萬要她養3寶,只好打3份工貼補家用,悲情女訴請離婚獲准。(圖:shutterstock/達志)

一名女子阿信(化名)與男子阿華(化名), 1998年12月3日結婚,婚後定居在彰化縣,阿華長期在大陸工作,夫妻相聚時間甚少,阿華在金錢方面卻對阿信戒備甚深,阿華甚至把存摺及印章,都交給自己的哥哥保管,每月僅給阿信1萬元,當作阿信及3名女兒的家庭開銷及生活費。

離鄉背井來到臺灣的阿信,必須兼職3項工作,賺錢貼補家用並照顧全家,雙方感情也因此日漸疏離。

阿信悲情的表示,阿華2001年返臺工作後,情況仍未改變,仍然堅持1個月給付1萬元支應家庭全部開銷,導致她仍須要兼職3份工作,且因家中多1人(阿華),導致她每天辛勞之餘,還必須負擔比原先更多的家務。

阿華則是每日下班後,便坐在電腦前玩遊戲直到凌晨1、2時才就寢,對於家務幾乎沒有參與、協助。她曾試圖與阿華溝通,希望能夠稍盡父親及丈夫之責任,但阿華從未改變,雙方感情愈加疏離因而分房,她只好與3名女兒同睡。

2013年阿信因爲車禍受傷,無法再兼職3份工作,阿華卻在此時不再給生活費,阿信便開始學習按摩並開設養生館,藉此維持生計,也因工作時間到凌晨2點,因爲身體疲累常住在店裡,從2017年開始分居至今。

阿信不滿阿華對共同經營婚姻及家庭全無用心,導致雙方分房分居,已達到形同陌路的程度,婚姻關係已難期修復,若仍強求維持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僅徒增雙方衝突,爲此向法院聲請離婚。

法院審理,阿華辯稱,阿信工作地點離家裡不遠,並沒有不能返家情事,她以工作需要爲由而不返家,非分居的正當理由,我不同意離婚。

女兒則是出面力挺阿信,她向法官表示:「爸爸下班、平日休息時間極少與媽媽溝通,比較常是獨自一個人待在他的房間,曾經有因爲媽媽早出晚歸,爸爸有跟媽媽說過,如果再把家當作旅館,就要跟媽媽離婚」。

女兒說,「很少,幾乎沒有(互動)),在媽媽過年、過節時,做東西出去賣,爸爸也不會幫忙協助,還會因爲媽媽這樣的行爲,沒有做到家事,跟媽媽說應該要做好自己的本分,再出去做生意。但因爲生活費不夠,所以媽媽纔會出去做生意」。

女兒指出,「一般用品的開銷大部分都是由媽媽去採購,不管是吃、穿、生活用品,那時候我姐姐跟我說我們家三個加媽媽一個,當時爸爸給媽媽一個月一萬元的生活費,但我姐姐跟我說,他們有自己記帳過,一個月我們三個小孩加一個成人的開銷超過一萬元,後續爸爸也沒有多拿錢給媽媽,所以媽媽纔要出去工作」。

「媽媽還住在家裡的時候,因爲比較晚回來,爸爸就跟媽媽說如果再晚回來的話就不要回家了,再後來媽媽就搬出去店裡面住,印象中爸爸並沒有做出挽回或做出其他的改變」、「在我印象中,爸爸回家或是週日放假時,大多數的時間都是在他的電腦房裡面,可能是玩電腦或其他事情我不清楚,我幾乎都沒有去打擾爸爸」。

「(家務)我印象中媽媽還在的時候,大多數都是媽媽完成的,幾乎都沒有看到我爸爸有做家務這件事情。照顧我爸爸那邊的家裡人,如照顧我爺爺,吃的用的也都是我媽媽處理的」。

法官審酌,雙方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因財務經濟、家務分擔問題溝通不良,2017年分居迄今已逾6年,顯然阿信已對阿華感情盡失,足見雙方夫妻生活已有名無實,彼此已無夫妻間互信、互諒、互愛之基礎。日前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