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吵架一年多後腦溢血死亡,挑事者擔責賠錢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吳羽嫺 記者 徐曉安)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本應和睦相處,然而,總有一些人因爲一些瑣事與鄰居大吵大鬧,甚至因吵架而致一方情緒激動昏倒送醫,由此造成的損害結果應由誰來承擔呢?近日,太倉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1年10月2日,受太倉某村民委員會委託,吳某等人在祝某家及鄰居家之間砌築圍牆,盛某發現後,無故阻撓施工,並與祝某一家爭吵起來。爭吵後,祝某回到屋裡,氣急發病倒地,被送至醫院治療。

後來,祝某又多次住院治療,治療期間聘請護工進行了護理。2023年1月1日,祝某腦出血死亡,其家屬將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受害人祝某發病、死亡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05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盛某明知村委會施工與其無利害關係,還無故阻撓施工,並與受害人祝某發生爭吵,存在明顯過錯。根據一般醫學常識,爭吵等外部刺激所導致的情緒波動會使人血壓升高,同時結合祝某本身存在的高血壓等風險因素,有一定可能誘發腦出血。祝某在爭吵後不久發病倒地,可認定盛某的爭吵行爲與祝某的發病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不過,腦出血患者治療期間可能因多種原因死亡,受害人發病後經過一年多的治療、休養最終身故,不足以認定盛某的爭吵行爲與祝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據此,法院最終認定祝某各項損失共計24萬餘元。經過綜合考慮,法院判決盛某按照20%的比例賠償與祝某治療相關的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4.8萬餘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案涉土地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系歸屬於村集體,與盛某之間無利害關係,盛某明知該事實還惡意阻撓施工,並與受害人發生爭執,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鄰里和諧友善、互幫互助、平等相待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無故與他人爭吵不僅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不利於社會和諧相處,更有可能導致他人傷亡,而侵權人也因此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