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樞發前女友裸照 僅傳1人不起訴

林秉樞去年涉將某任女友裸露下體照傳給友人,新北地檢署調查後,25日予以不起訴處分。(蔡雯如攝)

涉對民進黨立委高嘉瑜施暴與拍攝不雅照的林秉樞,今年1月遭新北地檢署依傷害、妨害秘密、強制等8罪起訴,高嘉瑜另指控林曾將某任女友裸露下體照傳給友人,涉嫌妨害風化,但林偵訊時否認,並稱照片是前女友自己傳的,且他僅傳給1名友人,新北地檢署25日偵結,認定林罪嫌不足,諭知不起訴處分。

林秉樞被控與前任女友交往時,曾取得對方3張猥褻照片,去年11月用Line轉傳照片給李姓友人觀覽,涉犯散佈猥褻物品、意圖散佈而持有猥褻物品罪嫌。

林秉樞稱,李男當時與他聊到太太的事,他纔會將照片傳給李男,但他僅將照片傳給李男1人,絕沒有傳給其他人。檢警後續對林的手機做數位採證、勘驗,發現林確實有將猥褻照傳給李,但未轉傳給其他人。

檢方認爲,林秉樞未將照片傳給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觀覽,也沒有反覆傳送給1人,不屬於散佈行爲,且就算林曾將照片傳給李男,也不能認定其意圖散佈猥褻照,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林有何不法,應認其罪嫌不足,因此諭知不起訴處分,全案不得再議。

但高嘉瑜告訴代理人李永裕表示,若林只將不雅照傳給1個人就認定不算散佈,那每個人都用1對1方式傳送,是否就不會有構成散佈疑慮,這不符合我國民情。

李永裕說,有沒有散佈是內心意思,法律上只能用客觀事實證明,林承認持有影片,並傳給他人,也就是有意圖散佈而持有,因此他認爲檢方的處分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