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專欄》忠實執行法律是行政的職責

行政機關有依法行政的義務,不只是消極地「不違法」,更必須積極、忠實地執行法律。(圖/行政院提供,遊念育臺北傳真)

行政院長卓榮泰先生,沒有聽過「依法行政」嗎?

最近行政院拒絕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新修條文的規定,編列「每年每公頃新臺幣6萬元」的預算。而且理由居然是說立法院修法不可以增加支出,侵犯行政預算權云云。這種說法,似乎是說任何法律都不可以增加預算支出,否則就是侵犯行政權;也等於是宣告,行政院有着「拒絕執行法律」的任性權利。

這到底是哪一國的憲法教科書怪論?民主前輩們爭取多年,讓臺灣從解嚴走向民主,不就是要爭一個「依法行政」嗎?現在行政院居然認爲,他們可以用「不編預算」來對付他們不喜歡的法律,把立法內容挖空?

其實從前一陣子的「國會改革」爭議,我們可以看到,行政院對於自己反對的法案,可以事前表示意見、透過同黨立委杯葛反對、進行覆議,若真認爲違憲也可以聲請釋憲。然而行政院這次既不覆議,也沒有立即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而是用「不編預算」來讓這個「6萬元補償金」(原法爲3萬元)變成具文;還創出「立法增加預算支出必須行政院同意」的怪論,接着才說要聲請憲法法院裁判。把這種憲法、行政法ABC的議題都要聲請釋憲,簡直是把大法官當掃地機器人,完全踐踏大法官們的法律學養與良心!

行政院院長必須知道什麼是「行政」!行政,在英文就是 Executive,主要的職責乃是「執行法律」。國家重要決策必須透過立法院通過「法律」來實現,但法律本身不會執行,要靠着人、機關、組織、經費來實現。這就是「行政」的核心功能──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義務,不只是消極地「不違法」,更必須積極、忠實地執行法律。

美國憲法第2條規定總統爲最高行政首長,而且有義務「監督法律忠實地被執行」;美國最高法院更在1882年的判決就宣告「所有的政府公職,從最高位到最低階人士,都是法律所造之物,且均有義務遵守法律。」准此,行政機關絕對無權對於已經生效施行的法律說三道四,而只能忠實執行。因爲,行政乃是「法的僕人」;法律纔是官員的最高老闆,院長、總統也都要守法並實現法律。

行政院方以及部分民進黨人士還亂引憲法70條與釋字391號解釋,瞎扯說法律不能增加預算支出。但憲法是限制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的「預算案」不能直接增加支出,哪兒說立法院自己通過的「法律案」不能明示或默示增加支出?

修法,本來就很可能會增加支出。例如去年因爲民進黨多起性騷擾案,立法院修改了《性別平等工作法》,讓企業的某些性騷擾爭議可以向地方政府直接申訴,地方政府並應進行調查。這就大大增加了調查所需的人力、費用。然而地方政府雖然被迫增加人力與財力,但基於依法行政,仍須編列預算、人力來執行這個規定。哪敢用「不編預算」來挖空法律?如果哪個地方政府膽敢這樣做,勞動部、行政院難道不會強烈指摘批評嗎?

再拿同爲今年6月通過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裡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來對比,它大幅增加地方民意代表與村裡長的費用,金額恐怕遠超過原住民禁伐補償,但行政院有拒絕編列預算嗎?

何況,法律已經施行,符合禁伐補償規定的原住民已經對「每年每公頃新臺幣6萬元」取得法律上的請求權。主管機關少給了,他們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命主管機關給付。請問,行政院屆時打輸官司,可以再罵法官「侵犯行政權」嗎?還是說,行政院認爲只有「行政院同意的法律纔有拘束力」?那依法行政從外控變成自願配合,行政法教科書乾脆改成「依行政院同意而行政」,或是「依民進黨政策而行政」算了。

這不是向對岸的以黨領政靠攏了嗎?虧他們還說臺灣的民主是與對岸最大不同之處呢。

(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