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組貧富差距 何者具公信力?

主計總處十三日發佈一一二年家庭收支調查結果,其中大家最關注的是貧富差距倍數。主計處將每戶可支配所得最高的百分之二十(富組),其家庭可支配所得平均爲二三○點二萬元;最低的百分之二十(貧組),其家庭可支配所得平均爲卅七點六萬元,貧富差距倍數爲六點一二倍。據主計處資料一一二年貧富可支配所得差距,是近四年最低,比一一一年六點一五倍的貧富差距減少百分之三倍,是一○七年以來的首降,更是近四年最低。

然主計總處官員表示,一一二年高低家庭所得可支配倍數下降,主因爲經濟成長、失業率低等,另外去年全民普發六千元「還稅於民」,對低所得家庭的社福效果非常大。資料顯示,在沒有任何政府移轉支出政策前,最高與最低家庭可支配所得差距爲七點四九倍,若一一二年還原後的貧富是七點四九倍,可能會是史上最高紀錄。

此外,若依據主計總處四月公佈的「年家庭財富分配統計」報告,一一○年前百分之二十家庭之財富平均爲五一三三萬元(富組),後百分之二十家庭之財富平均爲七十七萬元(貧組),貧富組差距達六十六點九倍,比八十年的十六點八倍大增,甚至級距翻倍成長,貧富差距急劇擴大是不爭的事實。

今年,主計處公佈臺灣家庭貧富差距數值有兩組,此數值是所有政府官員、學長專家、百貨商家、社會人士做爲施政、研究、計劃等最關注的重要指標。至於這指標,究竟要以已加入還稅於民六千元后的六點一二倍,或以還原政府移轉支出前的七點四九倍,何者較具社會公信力與實用性呢?甚至,是否應以「一一○年家庭財富分配統計」報告的六十六點九倍當依據?還需好好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