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合一新制上路 獨資商號也要繳營所稅

記者徐珍翔臺北報導

民衆獨資合夥做生意得小心,我國兩稅合一稅制今(2015)年已從「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爲「部分設算扣抵制」,未來商號結算、決算或清算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在申報時,須先繳納當年度的一半稅額;商號年度所得扣除前述稅額後,餘額再由各合夥人盈餘分配比例申報所得。

財政部表示,獨資、合夥商號辦理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原本不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以所得額並課獨資者或各合夥人的綜合所得稅;但隨着兩稅合一今年起施行「部分設算扣抵制」,最快今年就有商號會受影響

未來獨資、合夥商號必須先繳納全年納稅額的一半,再用所得額減除「那一半」額度,剩餘金額由獨資者申報所得,或者按照各合夥人的盈餘分配比例計算所得,並課綜合所得稅。

須注意的是,一般商號會在明年5月結算申報「104年度所得稅」時適用;但獨資、合夥商號假設在今年1月1日後結束營業,就得提早處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事宜,在決算或清算申報時,必須適用新規定

舉例來說,某獨資商號於在今年4月結束營業,因此必須辦理今年1月到4月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假設該商號今年前4個月的營利事業所得爲1,000萬元,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計算,可得該商號應納稅額170萬元;此時,該商號必須繳納一半營利事業所得稅,共85萬元,之後再將所得額1,000萬元減除前述已納稅額85萬元,剩餘915萬元則列爲該獨資者的營利所得,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上述商號若爲合夥且持續營業,狀況則不同,假設該商號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爲3,000萬元,合夥人包含甲、乙兩人,雙方盈餘分配比率依序爲60%、40%,此時,商號應在明年5月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用3,000萬元計算該商號年度應納稅額後,可得510萬元(稅率17%),商號同樣得先繳半數──255萬元;商號年度所得3000萬元得先扣除這255萬元,才依照甲、乙兩人的盈餘分配比例(6比4)計算收入,因此,甲合夥人應申報1,647萬元營利所得,乙也得申報1,098萬元,然後各自並課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