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擬明確細化情節嚴重判定標準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維
爲加強移動源大氣污染治理,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行爲,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機動車排放檢驗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生態環境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僞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機動車尾氣已經成爲當前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全國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佔氮氧化物總排放量的34%。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特別是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是重型貨車環保達標監管的重要環節。重型貨車未按要求使用污染控制裝置、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將導致大量超標車輛上路行駛,直接造成環境污染。2024年9月起,生態環境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在全國範圍內深入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專項整治,依法嚴肅查處一批弄虛作假機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出臺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認定情形;地方也無取消檢驗資格認定標準。全國各省(區、市)生態環境廳(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情節嚴重情形規定,其中13個省(區、市)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情節嚴重進行規定,但各地規定不同、尺度不一。另外,18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尚沒有情節嚴重的具體規定。
爲依法查處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行爲,規範對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判定,保持對嚴打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弄虛作假行爲高壓態勢,生態環境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編制《意見》。
《意見》共有五條,綜合考慮了影響程度、危害後果和各地實際工作基礎,明確了僞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的判定標準。
根據《意見》,僞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其違反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爲已經觸犯刑法,應當然被認定爲行政法層面的違法情節嚴重。
根據行政處罰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要求,二年內重複實施違法行爲,應與初次違法或單次違法作區分,可視爲情節嚴重。
據瞭解,關於僞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涉及的數量,地方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有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情節嚴重情形的13個省(區、市)中,有7個將情節嚴重設置爲10輛車,3個標準寬於10輛,2個標準嚴於10輛,1個不涉及數量。綜合考慮各地現有情況,《意見》將僞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涉及10輛車以上的視爲情節嚴重。《意見》對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社會影響以及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爲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了補充規定。
《意見》適用於發佈生效以後發生的行爲和事件。對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追溯週期內,經查實存在上述情節嚴重情形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取消檢驗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