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結車駕駛國道撞死人 因「下車察看4分鐘」離去判無罪
聯結車駕駛國道撞死人,因「下車察看4分鐘」離去判無罪。(圖:shutterstock/達志)
一名徐姓半聯結車駕駛深夜在國道3香山段撞死一名因車輛故障,而站在外側車道的洪姓男子,但徐男因當地無照明,冒險下車察看4分鐘後並未發現異狀離去,遭警方依肇事逃逸移送後起訴。法官審理後認定,他曾如冒着危險下車察看四4分鐘,且行人本來就不該出現在高速公路上,他有優先路權,而如果徐男要肇逃,就不會冒自身也遭撞風險下車察看,諭知無罪。
根據判決書,徐姓男子駕駛半聯結車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21時5分許,行經國道3號公路香山段南向104公里669公尺處外側車道,撞擊因車輛故障而站於車道上的洪姓男子致死,徐男肇事後將車停放於路肩下車察看後離去,遭警方依肇事逃逸罪嫌送辦。
徐男辯稱:「當時高速公路沒有路燈,視線不好,沒有發現被害人,不知道撞到什麼後,我有把車停靠路肩,往後走去查看到底撞到什麼東西,因爲高速公路常有一些異物,我根本沒想到是撞到人,路肩又沒有照明、一片漆黑,感覺走了4、5分鐘,我怕有危險,而且大型聯結車停在路肩也很危險,所以就往回走,之後開車離開,是隔天警察通知我,看到行車記錄器才知道是撞到人。」
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函覆給法院也認定,徐男駕車屬車道上行駛之車輛,有優先路權,突遇行人由右側路肩跨入車道,措手不及,無法防範,且洪男駕駛自用小客車,於夜間肇事下車後在無照明之高速公路跨入外側車道,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爲肇事原因。徐男駕駛營業半聯結車,措手不及,無肇事因素。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後也發現,徐男確實下車察看至少4分鐘,且幾乎是在行車記錄器一看到洪男後隨即撞上,而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不僅是法律規定、也是衆所皆知之常識,一般人也無從想像有人會站在高速公路之車道上。
法官也認爲,無法強求徐男在無照明的高速公路上、隨時應注意有「人」會站在視線右下角的車道上,因此徐男辯稱不知道撞到什麼東西等語於法有據。
法官認定,徐男下車查看之行爲,顯示他知道有發生撞擊事件,且查看共花費約4分鐘,設若徐男知道撞到「人」而發生車禍,且意在逃逸規避己責,理應在發現肇事後加速駛離,而無需冒着黑天無照明、在往來車輛均高速行駛的高速公路上,將如此大型的半聯結車輛停置在路肩上後,隻身往回走去查看,將自己置於遭追撞之高度風險下,難以認定徐男有逃避責任之肇事逃逸主觀犯意,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