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卿繼續停職 內政部:因情節過於重大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南投縣李朝卿(圖/資料照)擬復職,不過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將持續予以停職處分。內政部次長蕭家淇3日指出,內政部已針對各種適用法條加以分析,但須以地制法爲優先考量,除非情節過於重大,否則不會主動使用主管機關裁量權過大的公懲法。

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後2000萬元交保,內政部朝向讓李朝卿復職,引起不少爭議,隨後李鴻源又於1日晚間宣佈,依照《公務員懲戒法》,李朝卿繼續停職處分,如此大的轉折,令外界質疑。

內政部法規會執行秘書劉文仕表示,由於地方首長若在一、二審判決過程中即予停職,司法程序過於冗長,且形同被解職,因此,地制法特別增訂第2項「得準其先行復職」的條文,「得」字並不代表主管機關可以不讓首長停職。

劉文仕表示,由於人事監督權行使應優先適用地方制度法,若使用公懲法規定,只要主管機關認爲情節重大,即可予以停職,對地方自治、民選首長的傷害很大;內政部希望李朝卿能夠體察社會期待而知所進退。

劉文仕說,法規幕僚在詳讀起訴書後,發現縣府公務員在偵查過程曾替李朝卿犯行作證,若准予復職,恐將對公務員造成不利,同時,也不符國人期待,因此,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決定使用公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