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漁船可僱武裝保全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漁業部分條文漁船在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作業,可僱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漁業人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准作業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的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並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漁業人應令其僱用非中華民國籍私人武裝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槍砲、彈藥刀械,在國外登(離)船,並不得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中華民國領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長沙志一在條文初審時表示,目前臺灣漁船作業的高風險海域,主要在麻六甲海峽、亞丁灣等海域。

他說,在中華民國境外僱用武裝保全維護漁船作業,武裝保全不排除中華民國籍,但目前政府高度管制持有槍械須經內政部修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允許民衆在境外或境內專屬經濟海域參與這類工作後,就可適用。

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僱用私人武裝保全未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或僱用非中華民國籍私人武裝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槍械,未在國外登(離)船,或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中華民國領域,將處漁業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院會通過附帶決議,爲保障臺灣漁民面向菲律賓越南的200海里專屬經濟海域及南海漁權,政府應比照印度洋亞丁灣或索馬利亞海域列爲海盜高風險區域,允許臺灣漁船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強化防護船舶及漁民安全。農委會也應協調國防部、內政部依法訂出辦法,積極輔導臺灣武裝護漁保全產業。102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