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土地法 促進古蹟土地管用合一
立委提案盼促進古蹟土地管用合一,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土地法第14條條文,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文化部認定古蹟土地移轉爲其所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得移轉爲其所有。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等17人,考量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爲推動政府政策,有保護古蹟資產的任務,但若無法取得業務上有經營或使用古蹟所座落的土地所有權,恐影響業務推動,且可能因古蹟產權移轉爲私人所有,而其所座落的土地仍屬公有的情況,會衍生產權及古蹟管理維護複雜化等問題,不易古蹟保存及維護,共同提出土地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另外,包括民進黨立委吳琪銘等人也有提出修正動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5月22日審查土地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照吳琪銘、林岱樺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新增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古蹟土地移轉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得移轉爲其所有。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文化部指出,按現行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立法意旨是因名勝古蹟爲全民資產應由全民共享,不宜由私人獨佔;然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規定意旨,文化資產保存法並無限制「古蹟土地」不得爲私有。
對於修正土地法第14條條文,文化部評估,古蹟土地「管用不合一」造成後續古蹟保存推動的困難,立委提案修正方向,促進古蹟土地管用合一,有助未來古蹟資產的管理維護和保存利用,文化部支持。
內政部評估,有關此案修正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有經營或使用需要的古蹟土地,得不受「不得爲私有」的限制,考量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是由政府出資捐助成立或直接掌管,肩負推動政府政策責任,性質與一般私人不同,且取得所需的古蹟土地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1項規定仍爲公有文化資產,尚無獨佔古蹟土地之虞,並有助於業務推動,以及解決古蹟產權與管理權維護複雜化等問題,內政部贊同。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