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二讀《勞基法》 加班時數放寬單月54小時

▲立法院臨時會,副院長蔡其昌二讀《勞基法》。(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加班工時上限確定放寬!立法院9日二讀《勞基法》部份條文修正案,第32條的部份,只要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後,單月加班上限將從46小時延長爲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勞基法》修法引發爭議立院二讀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從46小時,只要經勞方同意,即可以放寬到54小時;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但在投票時,民進黨立委林淑芬、鍾孔炤、趙正宇、江永昌管碧玲等人皆棄權不投。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過去曾指出,勞動部的資料列出包括平均加班時數最高的運輸業在內幾個行業,發現「平均加班時數也不到40小時,爲何有必要將46小時的上限提高?」

他表示,依勞動部的資料,公車客運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和紡織業等加班時數較高的幾個行業,結果就算是最高的客運業,去年和今年的每月加班時數都不到40小時,其他3個行業則爲20小時左右,單就資料來看,根本沒必要再提高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黃國昌質疑,「難道,勞動部所公佈的資料是錯誤的?其中隱藏了『未誠實申報』的加班時數?」

另外,針對外界質疑若是「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會出現連續4個月每月加班工時54小時情況,但勞動部長林美珠則表示,未來修法通過,僱主一開始若是採1、2、3個月爲一季,4、5、6個月爲一季,就不能再改變,勞資爲了急單需要有些彈性,因此二讀的民進黨團版,加班上限仍維持是以「每3個月」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