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二讀國會調查權 法人團體若拒提供資料可罰10萬

立法院院會今天持續審查國會改革法案,陸續二讀表決調查權相關條文。記者歐陽良盈/攝影

立法院朝野今天續戰國會改革法案,院會一整天進行馬拉松表決大戰,晚間「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表決立院調查權相關條文,立院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國民黨團、民衆黨團共推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其中「調查權行使」章節中也陸續通過二讀條文。根據二讀條文規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的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二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爲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若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二讀條文也明定,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爲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調查權相關條文先行二讀表決,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爲文字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