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城:德國聯邦議會享有調查權 可成立調查委員會

東吳大學副校長董保城。(本報資料照片)

國會改革釋憲案,4位專家學者於6日出庭提供法律意見,立法院推薦的東吳大學副校長董保城直言,30條國會改革法案只有3條違憲,其他都是合憲或是根本不該受理。

就立院調查權爭議部分,董保城表示,國會調查權是不待憲法明定之權,屬於機關行使職權內的「固有」權限,這個見解跟總統制的美國相同,且國會調查權是國會享有,非監察院能分享。

董保城舉德國爲例,德國1949年基本法第44條明定,聯邦議會享有調查權,而且聯邦議會議員1/4的要求下,應成立調查委員會。此一條文特別保障少數議員之要求就可以成立調查委員會,明顯看出國會調查權具有保障少數議員或小黨行使職權。

且第44條第2項規定,調查證據準用刑事訴訟法,2001年聯邦議會制定「調查委員會法」,規定調查對象原則上是內閣和各部會,例外若政府對於私人採取違法措施,或政府與私人有違法往來,方得以私人爲調查對象。

董保城直言,司法院釋字第585號揭示立法院調查權爲固有權限,因此開宗明義闡釋,「立法院爲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所謂固有權能,指國會調查權已隱含於國會職權中,無待憲法明文規定。

董保城強調,行政權與司法權擁有調查權,無待憲法明文規定,更遑論人民直選之力委員。縱使憲法未規定,基於事務之本質,憲法應有默示授權國會擁有調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