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假釋準駁是看改過向善還是社會觀感?
▲假釋的目的在鼓勵受刑人改過向善,近期矯正署卻以「社會觀感不佳」爲由,駁回兩位受刑人的假釋申請,逾越法律規範。(圖/視覺中國CFP)
近日在一週內先後有兩則報導,涉及兩位在服刑中的受刑人,其刑期的執行率已超過六成,又是屬於「初犯」,累進處遇分數也已達到標準,提出假釋申請後,初審均已獲得通過,但在法務部矯正署複審時,卻都遭到以「社會觀感不佳,有再行考覈的必要」爲由,而駁回這兩位受刑人的假釋申請。
按我國《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規定:「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覈准後,假釋出獄。」既然假釋的申請及覈准的程序及條件,法律已有明定,未料法務部矯正署在審覈假釋時,竟以「社會觀感不佳」爲由而駁回申請,令筆者大感不解。
我國假釋條件是規定在《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按照法律規定的假釋要件來看,在於受刑人是不是已經符合假釋的門檻,同時受刑人是不是已經有「悛悔實據」。假設受刑人已有悛悔實據的話,即應當准予假釋,因爲《刑法》規定假釋的目的是在鼓勵受刑人,使他們能夠改過向善,但現在法務部卻是加上一個法律所沒有的條件,以「社會觀感不佳」做爲理由。
然「社會觀感不佳」的標準究竟何在?顯然欠缺一個客觀的標準,動輒用法律所沒有規定的理由來駁回假釋申請,必然造成受刑人難以接受。無怪乎筆者長期接到受刑人的來信,常質疑假釋申請欠缺客觀標準。如果沒有按客觀的標準做爲假釋準駁依據時,受刑人會有高度的不確定感,這對於臺灣不斷強調「以人權治國,是一個民主法治社會」,無疑是一大諷刺。
法務部應以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做爲假釋準駁的依據,改進假釋的審覈作業。再者,法務部目前也正在進行《監獄行刑法》的修正,此法攸關受刑人的權益甚鉅,希望能完善修法,使我國的獄政改革能有令人耳目一新之感,同時對受刑人更具教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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