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有臉掌監察權?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新會期將組成修憲委員會,監察權併入立法權是其中的重要議題之一,特別是民進黨團、時代力量力主推動廢考試院、監察院,國民黨團內部尚有爭議,各家民調則顯示贊成與反對廢除考、監兩院者皆未過半。然而,在修憲前,請思考一下,把監察權交給立委行使妥適嗎?
臺北地檢署日前正式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徐永明及趙正宇,並痛批蘇震清等淪爲財團以金錢「豢養的家臣」,利用立委權勢鞭笞、恫嚇公務員使之屈從,危害國家公平正義及吏治廉潔。
立委行使職權並非不受限制,其行爲仍受《遊說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立法委員行爲法》等規範。但依立法院《遊說法》資訊專區,從民國97年第3季至109年第2季遊說案件僅有320筆資料,顯然成效不彰,現有法令難以杜絕財團拿錢收買立委,藉立委權勢施壓公務員,主導或影響立法、修法的情事發生。
目前監察委員除憲法賦予之彈劾、糾舉、糾正、審計權之外,還職司《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遊說法》之申報、查覈,自今年8月1日起更增設國家人權委員會,可見監委的權責非常多。
如果監察權併入立法權,在一院制國會下,可能採取的形式爲「設立特種委員會」、「組成任務型監察院」、「設立專職國會監察使」等,故且不論形式孰優孰劣,若最終依政黨比例組成監察委員會或小組,依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尚有違憲之疑慮。
在組織設計之外,立委最重要的本職工作是議決法律案,在利益驅使下,行賄、收賄的立委着實難以杜絕。君不見掮客穿梭立委辦公室、服務處,手法推陳出新,單線聯繫、製造斷點,理由千奇百怪,代購、借貸、政治獻金,對民主政治的發展已然造成傷害。
若未來監察權由立委行使,在期約收賄歪風持續在立院中蓄勢待發下,被豢養的立委更不知凡幾,如此民衆能放心託付他們監察權嗎?當政治獻金專戶的申請和查覈都由立委自己包辦之下,亂象將更甚今日。
(作者爲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