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收賄案刑事大法庭開庭 林益世旁聽關心案情
林益世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旁聽(林偉信攝)
林益世12年前擔任立委時涉收賄,去年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刑4年10月,上訴後,最高法院承審庭提案大法庭,15日下午開準備庭,法官聽取檢辯意見後討論辯論爭點,釐清林的犯行構成一般刑法或貪污重罪。庭末,法官諭知候核辦。
本案預計年底邀請專家學者到庭,提供法律鑑定意見,針對民代在議場外關說施壓是否爲「職務上行爲」,可以適用一般公務員的貪污圖利罪規定,另一法律爭點是,民代構成貪污罪的要件,所謂「違背法令」行爲究竟爲何?
由於刑事大法庭是針對法律爭議開庭,被告林益世不須出庭,但林仍到庭旁聽,顯示出他的高度關心;步出法庭時,林被問及是否仍堅持自己清白、無罪,他閉口不語不願迴應。
但林的律師在法庭上,則是對於承審庭裁定提案的法律爭點有意見,律師主張林涉及的案件,中鋼是民營公司非公營機構,如果本案事實不先釐清,恐怕法律爭議統一見解後,林益世案卻無法適用;法官汪梅芬表示將再與大法庭成員評議後裁定。
林益世被檢方起訴,2010年立委任內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啓祥賄款6300萬元;2012年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未遂,向法院請求重判無期徒刑,但本案涉及立委收賄刑責部分,法院有不同見解。
一審臺北地院認爲林收賄「喬」民間公司合約,不是立委職務上行爲,只構成《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罪,但二審高院認爲林益世以立委權力,對中鋼、中聯公司高層人士加以恐嚇,構成刑責更重的貪污罪的「違背職務收賄罪」。
案經纏訟多年,最高法院撤銷後,去年高院更一審認爲林涉犯的罪行只構成普通刑法,不是貪污治罪條例的重罪,再加上案件系屬法院後超過8年未能確定,符合速審法減刑規定,因此從輕判刑4年10月,上訴後,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
2019年7月14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上路後,首次有類似的個案。承審林益世涉貪案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認爲,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有歧異,提案刑事大法庭裁定,等裁定後再依統一的法律見解,對林益世案作出終局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