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告友達彩晶壟斷 判賠7.93億

友達表示,此案是南韓LG電子及其海外子公司多年前在韓國法院對包括友達在內之若干臺灣LCD製造商所提起的民事訴訟,主張超額支付(overcharge)並請求損害賠償案。友達強調,此案爲2006年已結束的LCD反托拉斯案之衍生民事訴訟案,自2014年原告提起告訴至今,已持續近10年。公司將於確認判決理由並諮詢律師後,採取適當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提出上訴。此案對公司營運無重大影響。

彩晶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將於收到判決書後持續上訴。判賠金額約69.7億韓元(約新臺幣1.69億元),此事件對公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2006年美國司法部大規模調查亞洲面板廠,美國司法部認爲臺灣、韓國、日本等共計8家LCD面板廠,聯合操縱價格,違反「反托拉斯法」。其中,三星因爲轉爲污點證人,獲得赦免。其餘面板廠包括華映(已倒閉)、奇美電(已併入羣創)、LGD、夏普等面板廠均決定認罪協商。除了必須繳交鉅額罰款之外,在美國因爲違反反托拉斯法屬於刑事罪,有多達17位面板廠高階主管赴美坐牢,包括前華映董事長林鎮弘、前奇美電總經理何昭陽等。友達不認罪、美國司法部打官司,但最終敗訴,前副董事長陳炫彬、執行副總熊暉也都在美服刑。

歐美政府針對反托拉斯法都有鉅額的罰款,其中又以LGD、友達、奇美電受傷最重,罰金總額各約新臺幣240億~260億元,當年臺灣4家面板廠合計罰金金額更高達536億元。先前美國還有多家企業向面板廠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也都有數億元不等的賠償金或是和解金。先前LG電子興訟,當時臺灣面板廠則是提出LG集團內的LGD同樣也是「水晶會議」中的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