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不是才宣告同婚違憲 怎麼又來反同婚公投?
▲澳洲也在去年11月舉行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的公投,61%民衆投下同意票。(圖/路透社)
「什麼事情可以拿來公投」這個問題,不如說「什麼事情不可以拿來公投」(這邊講的都是全國性的公投)。
依照我國《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公投法》)第2條規定,「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爲公民投票之提案。因此,跟國家財政有關的事情,都不能公投。此外,同一條規定公投要「依憲法規定」,因此辦公投也不能公投修憲。
所以只要你對國家的法律、重大政策有意見,基本上都可以辦公投(只要你湊得到人數)。唯一的限制可能是你不能把議題弄得太空泛(不然誰知道你想表達什麼),內容也必須跟法律、政策有關(你總不能公投「你是否同意牛排是最好吃的食物」吧?雖然我會投同意)。
這陣子,有些人看到反同婚公投會覺得莫名其妙,因爲去年大法官纔剛剛釋憲完畢,認爲同志的結合應該給予保障(編按: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怎麼還能有唱反調的公投出現?
這次的反同婚公投大概可以分成兩方面:一方面跟同志婚姻制度有關,另一方面是同志教育有關。
從法律上來講,就像上面說的,《公投法》的限制很低,只要人數足夠、議題清楚,就可以公投。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作爲主管機關,依照《公投法》第10條的規定,只能做程序與書面的審查,例如提案的字數是否超過限制、提案內容夠不夠具體、有沒有重複提案、人數夠不夠等。
因此,不管是同志婚姻的公投案,或是同志教育的公投案,看似違反了憲法以及最近的釋憲內容,也違反了現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但也只是「看似」。只要公投案的內容不是「同志沒有平等權」、「同志沒有言論自由」這種違反憲法的提案,那麼除了大法官以外,沒人能決定有沒有違憲,中選會理論上不能越俎代庖。
我覺得,反同婚公投在婚姻的部分還說得過去,畢竟上次同婚釋憲就是留了一個坑在那裡(給立法院決定要不要立專法),這次公投也只是順藤摸瓜,用公投的方式代替立法院決定。
但在同志教育的地方就很奇怪,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一條就說了,要促進性別實質平等、消除歧視,而《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於公私立各級學校,反同婚公投要求國中小不實施同志教育,要怎麼跟現行法不衝突?要怎麼不造成歧視?這樣應該違反憲法平等權了吧?爲什麼不直接公投廢除《性別平等教育法》算了?
只能說,各種價值都能存活與發展,就是公民社會最可貴的價值。就像伏爾泰的名言:「我並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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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