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遺囑形式問題頻出,法院依法認定無效,法定繼承定乾坤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家庭人物關係:

趙坤山與錢某爲原配夫妻,育有七子,分別是長子趙志強、次女趙雨薇、三女趙芬、四女趙琴、五子趙濤、六子趙超、七女趙文。錢某於1996年12月19日離世,趙坤山未再婚,於2018年4月4日去世。

五子趙濤1970年7月1日去世,無配偶子女;長子趙志強2012年12月20日去世,生前育有一子趙浩,趙浩2004年10月31日去世,留下一女周丹;次女趙雨薇2017年3月10日去世,育有一子孫杰。

房產糾紛起因:

錢某去世後,趙坤山購置北京市海淀區×號房屋,購房款由長子趙志強、三女趙芬、六子趙超、七女趙文共同出資。如今趙坤山已逝,原告就房屋繼承問題與被告協商無果,遂訴至法院。

二、原告訴求及依據

訴訟請求:

趙文、趙芬向法院提出兩項訴求:

請求依法分割被繼承人趙坤山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號房屋;

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理由:

強調涉案房屋系趙坤山個人財產,購房款由部分子女共同出資。趙坤山去世後,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繼承事宜,均無法達成一致,爲維護自身權益,不得不訴諸法律。

三、被告答辯意見

趙超辯稱:

主張按遺囑繼承分割,稱趙坤山曾多次表示誰照顧他房子就歸誰,且自己照顧父親20年,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

趙琴辯稱:

同意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同時指出趙坤山還有其他遺產,如貴重物品、房租收入、老家的土地等,要求一併繼承分割。此外,因趙坤山有先於其去世的子女,主張一併處理趙坤山應繼承的其他子女的財產。

孫杰辯稱:

同意法院依法判決。

周丹辯稱:

同意法院依法判決。

四、法院查明事實

遺囑相關爭議:

趙超提交落款爲2011年10月13日的協議書,稱內容及日期由自己書寫,父親趙坤山簽字確認,協議表明趙坤山願將×號房屋給自己養老送終。還提交2011年5月錄音,主張趙坤山曾表示房屋歸他。但其他原告不認可,認爲不符合遺囑形式。

房屋及租金情況:

×號房屋1999年9月購買並登記在趙坤山名下,雙方認可系趙坤山個人遺產,同意依法分割份額。房屋自趙坤山去世後出租,租金由趙超收取,趙超稱第一年租金6200元/月,第二年至今6400元/月。趙琴主張分割租金,趙超主張扣除裝修修繕等費用,提交供暖費、維修費發票及租戶證言,其他原告不認可,稱相關費用未提交票據。

贍養情況爭議:

趙超主張1997年起與趙坤山共同居住,中間搬走兩年後又回來,2013年趙坤山住院後每週去2 - 3次照顧,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趙芬、趙文不認可,稱趙超1997年強行搬入,趙坤山不高興,住院期間是幾個女兒輪流照顧。趙琴表示1997年趙超出租房屋後與趙坤山同住,住院時子女輪流看護。孫杰表示不清楚誰照顧趙坤山。

其他遺產爭議:

趙琴主張分割趙坤山其他遺產,如貴重首飾、老家土地等,但不清楚具體情況,無法提供線索。趙超稱趙坤山無其他遺產,老家宅基地已收回國家,地上房屋已出售。

趙志強遺產問題:

趙琴主張在本案中一併處理趙志強遺產繼承問題,但不清楚遺產具體情況及高某(趙志強原配妻子)繼承人情況。

五、法院裁判結果

趙坤山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號房屋歸趙芬、趙琴、趙超、趙文、孫杰、周丹繼承所有,其中趙芬、趙琴、趙超、趙文每人繼承18%份額,孫杰、周丹每人繼承14%份額;

現存放於趙超處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號房屋租金歸趙超繼承所有,趙超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趙芬、趙琴、趙文、孫杰、周丹每人30000元。

六、律師案件分析

遺囑效力判定:

趙超提交的所謂遺囑,內容爲其書寫,雖有趙坤山簽字,但不符合自書遺囑需遺囑人親筆書寫內容、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也不符合代書遺囑需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等嚴格要求。其錄音同樣不符合錄音錄像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法院未認定遺囑效力,本案按法定繼承處理,這凸顯了遺囑訂立嚴格遵循法定形式的重要性。

房屋遺產分配依據:

×號房屋由趙坤山購買並登記在其名下,無疑是其遺產,各方同意明確分割比例,法院予以認可。考慮到趙志強、趙雨薇先於趙坤山去世,其晚輩直系血親周丹、孫杰有權代位繼承。又因趙坤山晚期主要由趙超、趙文、趙芬、趙琴照顧,綜合權衡,法院判定趙超、趙琴、趙文、趙芬每人繼承18%份額,孫杰、周丹每人繼承14%份額,遵循了法定繼承兼顧贍養付出的原則。

租金遺產處理要點:

趙坤山去世後房屋租金作爲遺產應一併分割。趙超與趙坤山共同居住多年,給予較多陪伴照顧,房屋也確有必要支出,雖其未充分舉證房租支出,但法院綜合考量後酌情判定已收取租金歸趙超繼承,由其支付其他繼承人每人30000元,既照顧到實際贍養情況,又保障了其他繼承人權益。

未決遺產問題考量:

對於趙琴主張的趙志強遺產繼承問題,因雙方暫不能明確繼承人範圍與遺產範圍,考慮訴訟效率與可行性,本案暫不處理,建議雙方另行協商,避免案件過度複雜拖延,這體現了法院在處理繼承糾紛時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平衡。

七、案件啓示

遺囑訂立務必規範:

本案警示人們,訂立遺囑時一定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無論是自書、代書還是錄音錄像遺囑,任何細節偏差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使遺願無法實現。如有需要,應諮詢專業律師,確保遺囑合法有效。

贍養證據及時留存:

子女在贍養老人過程中,尤其是涉及可能多分遺產的情況,應注意留存證據,如照顧老人的照片、視頻、醫療繳費憑證、與老人的聊天記錄等,以便在繼承糾紛中有力證明自己的付出,爭取合理權益。

家庭財產提前梳理:

對於家庭中的貴重物品、房產、土地等財產,長輩在世時宜提前梳理,明確歸屬,最好能以書面形式記錄或立下遺囑,避免身後引發激烈繼承糾紛,破壞家庭和睦。同時,繼承人在面對複雜家庭財產繼承時,要冷靜理性,充分了解法律規定,依法維權。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