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婦濫墾陽明山國有地蓋狗場 士院判刑6月

鄭姓婦人佔用陽明山國有地搭建狗場、栽種作物,時間達8年,被陽管處拆除後,再度佔用土地搭建狗場,被陽管處送辦。士院日前依違反水土保持法判處鄭婦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鄭婦於民國98年間佔用陽明山一處國有地及山坡飼養上百隻流浪狗,並於土地上搭建棚架、狗籠及栽種作物等;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於106年間向法院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獲准,並強制拆除鄭婦的非法狗場。

陽管處109年間派員勘查後,發現鄭婦再度佔用土地並搭建非法狗場、栽種作物、堆置私人物品等至今,佔用面積約爲17平方公尺,陽管處人員多次張貼公告,限期鄭婦改善未獲得迴應,因此把鄭婦送辦。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鄭婦否認犯行,但法官依據士林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認定鄭婦涉犯水土保持法非法墾殖佔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事證明確。

士院審酌,鄭婦先前於同一處國有地及山坡擅自墾殖、佔用,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幸未釀生水土流失損害,參酌鄭婦智識程度爲國小肄業,且仰賴老人年金維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