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警方處置一起暴力襲警案件

來源:蘭州公安

警徽不可辱 警威不可欺

人民警察是法律的執行者、捍衛者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有少數行爲人法律意識淡薄

在民警執法時無理取鬧

甚至對民警肆意辱罵、暴力對抗

阻礙執法,公然挑釁

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處置一起襲警案件,對行爲人朱某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對犯罪嫌疑人依據襲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情回顧

10月5日凌晨3時許,草場街派出所接到羣衆報警稱,有人拿走其手機、鑰匙等物品後不歸還,現場發生爭執,請求民警處理。接警後,該所值班民警席鴻元帶領輔警丁博偉、馬亞東立刻前往現場處置。

經瞭解,蔣某某和朱某某二者系情侶關係,當日兩人喝酒後,朱某某將蔣某某的手機、鑰匙等物品遺落在家中無法歸還,兩人發生口角並報警。民輔警立即進行調解,告知正確的處理途徑和解決方案,但蔣某某情緒異常激動,民警一邊安撫一邊耐心對雙方進行調解,在民輔警的努力下,雙方均已冷靜。

辱罵

事後,民輔警處理完警情準備返回時,朱某某因飲酒“上頭”,突然將矛頭指向處警民輔警,言語辱罵處警人員,對民輔警惡語相向,不斷上前挑釁,在多次勸說警告無果後,民輔警遂依法對其進行強制傳喚。

阻撓

面對執法對象的語言侮辱和挑釁,處警民輔警沉着應對、保持理性,始終依法依規文明執法,但朱某某變本加厲,拒絕配合,動手將民警警銜拽落,蔣某某也肆意拽拉執法人員,阻撓民輔警離開。

抗拒

蔣、朱二人推搡拉扯民輔警,場面混亂,民輔警立刻依法控制現場,將朱某某、蔣某某兩人帶上警車返回派出所。途中蔣某某藉着酒勁在警車內多次撕扯民警警服,並試圖搶奪執法記錄儀無果後將執法記錄儀打落在地。

到達草場街派出所辦案區門口後,蔣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調查,趁民警不備突然襲警,用隨身攜帶的手提包砸在民警的頭上,並搶奪民警隨身攜帶的警械(警棍),造成民警席鴻元左手小拇指骨裂,民輔警迅速將其控制,安全帶入辦案區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並開展下一步工作。

辱警襲警,“零容忍”!

經過調查取證,朱某某辱罵警察的行爲已涉嫌阻礙執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依法對朱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處罰;蔣某某推搡處警民輔警,打落執法記錄儀、搶奪警械過程中致民警受傷的行爲已涉嫌襲警罪,蘭州市公安城關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酒後放縱是違法犯罪的理由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衝動是魔鬼,不尊重執法人員

輕則行政拘留,重則觸犯刑法

法 律 鏈 接

什麼是“襲警”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爲的指導意見》規定,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屬於暴力襲擊人民警察的行爲。同時規定,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爲,應當負刑事責任。

襲警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入刑,其目的是爲全社會營造“敬畏法律、尊重人民警察”的良好氛圍。

酒後犯法

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應當承擔。 人的個體酒量差異較大,有些人酒量驚人,喝酒如灌涼白開,有些人則是“一杯就倒”,導致醉酒程度難以判斷,酒後自我控制能力無法用一個科學客觀的標準去統一鑑定。因此,如果醉酒成爲免責、減責的理由,則不可避免存在有心人士故意讓自己陷入“醉酒”狀態去實施犯罪的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即具備相應刑事責任的人,對自己的行爲應有充分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對醉酒行爲後果也應有充分的預見性,因此,應當對自己的酒後犯罪行爲負刑事責任。

醉酒人員存在

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嗎?

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存在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的幾類人羣有:未成年人、已滿七十五週歲的老年人、聾啞人、盲人、精神病人。

注意:不包含醉酒人員。

酒後行爲還要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爲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捍衛者

是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的保護者

在執法過程中遭到拒不配合、暴力襲警、惡意投訴、誣告陷害時

公安機關將堅決“亮劍”

依法維護民警執法權威

來源丨 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