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推監委行為法 假借職權損人最重罰600萬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王鴻薇、林沛祥等人提出「監察委員行爲法草案」,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假借職權,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違反者最重處600萬元罰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朝野針對廢除監察院議題交鋒,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王鴻薇、林沛祥等人提出「監察委員行爲法草案」,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假借職權,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損害他人,違反者最重處600萬元罰鍰。

翁曉玲等人提案的監察委員行爲法草案共有21條,草案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假借職權,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損害他人;違反此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另外,違反規定者經監察院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報院會決議得予停權3個月至半年。

翁曉玲表示,監察委員這些年來很多的做法,社會上都給予很多批評,且監委辦案又偏頗,沒有獨立行使職權等,她在質詢時建議監察院可以比照「立法委員行爲法」一樣,修法加重懲處機制,但當時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認爲沒有必要,所以她才提案修法。

翁曉玲指出,立法委員有立法委員行爲法,約束立法委員的職務的行爲;法官有法官法約束;公務人員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監察委員行爲法當然也可以立法。

林沛祥表示,監委基本上沒有任何的法律上的規範,自從監委變成是總統直接提名之後,辦案的公平性受到質疑。監委應該要代表民意對監督政府,但以目前監委辦案的標準跟結果來講,通常跟人民期待相違背,希望監委可以自律、反映民意。

王鴻薇表示,這幾年監察院很多荒腔走板的事情,有些根本就是政治上追殺,所以監察院刮別人鬍子之前,也要先刮好自己的鬍子,不然的話監察院變成自己行爲不正,還去調查別人、去彈劾別人。王鴻薇說,草案版本規定,假借職權圖利有罰則,這很合理,難道老百姓會認爲監委,可以假借職權圖利,去追殺公務人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