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瑩真/別人傳,我也跟着傳 散播性愛照、謠言,犯法嗎?

▲基於好玩將他人性愛影片轉傳給其他網友,已構成「散佈猥褻物品罪」及「誹謗罪」,更可能面臨影片當事人求償的鉅額賠償。(圖/視覺中國CFP)

知名企業小開驚爆和當紅玉女分手。分手原因雙方各執一詞,兩人更不斷向媒體放話、攻擊對方,讓外界對兩人由愛生恨的關係看得一頭霧水。一日,網路上的爆料平臺突然出現一支影片,內容竟是玉女明星和企業小開的性愛畫面,馬上造成網路暴動。

雖然影片上架不到10分鐘就立刻被刪除,但仍舊在網路上瘋傳開來,不只許多網友在網路上留言「求片」、「求上車」,更有人明目張膽地標榜自己「有片」、「請私訊」等等訊息小明在該影片被刪除之前,就已經先將影片備份起來,然後又因爲好玩,將影片傳給其他網友。小明會不會因此惹上什麼麻煩呢?

男女在交往過程中,很容易一時被愛情衝昏了頭,留下一些極度隱私的親密畫面;或是被人故意設計偷拍,連自己也不知道有這些限制級影片存在。直到分手之後,被另一方拿來當作報復的工具,或者影片不慎流出,被有心人士威脅利用。無論是哪一種情況,對影片當事人而言,都十分不堪且造成巨大傷害。往往使得當事人在心理上、名譽上都陷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但是同樣一件事情,卻有人只是因爲好玩、好奇,任意將影片轉傳他人,不僅加深當事人的傷害,更有觸犯法律的危險喔!

窺視竊聽竊錄罪及散佈猥褻物品罪

如果拍攝親密影片、照片之前,並未先徵得對方的同意,並以偷拍方式進行的話,就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

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無故錄音、照相、錄影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像是偷拍親密影片、裸照,甚至在公共場所偷拍女性裙底等行爲,都有可能構成這個罪名

另外,幾乎每次只要有明星或名人爆出私密照、性愛影片流出的新聞,各大網站上就會充斥着網友求看影片、照片的留言;也有許多人單純基於好玩的心態,將影片轉傳出去,或者提供檔案給別人下載。但是,因爲這些性愛影片、私密照片,都是屬於《刑法》規定「猥褻物品」的範圍,凡是在網路上播送這類畫面、提供檔案讓網友下載,或是將檔案透過訊息、LINE、電子郵件等方式再傳送給他人,都會觸犯《刑法》第235條的散佈猥褻物品罪。

侵害隱私恐犯誹謗罪

也許有的讀者會覺得奇怪,既然這個影片內容確實是企業小開和玉女明星的親密影片,並非被移花接木或是僞造而成,而是確切存在的事實,爲什麼還會構成妨害名譽的誹謗罪呢?

因爲依據《刑法》第310條的規定,只要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就會構成誹謗罪。這裡所指的「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並不單指虛構捏造出來的事情,如果這件事情確實曾經發生,但因爲涉及個人隱私,而且根本與公共利益無關,那麼還是會構成誹謗罪。

就像是案例中的當事人,雖然都是社會上受人關注的人物,但是因爲影片涉及個人極度私密的內容,而且無關乎公共利益,因此凡是公開、散佈、轉傳影片的人,都會有成立誹謗罪的可能。

無論是偷拍行爲構成窺視竊聽竊錄罪,或是散佈轉傳影片構成散佈猥褻物品罪及誹謗罪,都會造成性愛影片的被害人名譽和隱私遭受極重大的傷害。因此根據《民法》第195條規定,被害人不僅可以向原始流出影片的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這些轉傳影片、提供影片下載的人,也都必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喔!

上述案例中的阿明,即便不是一開始將影片公開流出的人,而是基於好玩的心態將影片轉傳給其他網友,但是已經構成了「散佈猥褻物品罪」及「誹謗罪」兩項罪名,不僅可能因爲這兩項罪名吃上官司,揹負刑責,更可能面臨影片當事人求償的鉅額賠償。(本文轉載自《法律不難、官司不煩!專業律師親授生活法律防身術》,出版社和平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好文推薦

賴瑩真電話催眠式推銷,簽約後能不能後悔?

●賴瑩真,律師,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傳遞法律知識,除了創立「律師說真話╳賴瑩真律師」YouTube影音頻道,也同步開設同名臉書粉絲團及Instagram專頁,着有《法律不難、官司不煩!專業律師親授‧生活法律防身術》。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