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低准入門檻,網約車聚合平臺不能一“聚”了之

繼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等五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切實做好網約車聚合平臺規範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後,中消協也就聚合平臺的合規經營和健康發展表達了關切——就在近日,中消協宣佈就規範管理網約車聚合平臺開展社會監督,強調聚合平臺應當尊重消費者安全權、公平交易權及保護用戶信息安全。

中消協的出手,無疑是有的放矢:近年來,網約車聚合模式蔚爲盛行,聚合平臺們通常是將地圖軟件作爲出行領域的流量端口,爲用戶提供“一鍵全網叫車”服務、爲網約車平臺導流,被稱爲“平臺的平臺”,不少尾部網約車平臺則棲身聚合平臺之下,憑着其信息撮合從出行訂單的“池子”裡分一杯羹。

乍看起來,網約車聚合模式降低網約車平臺准入門檻,給了很多中小網約車平臺發展機會,也給了乘客打車時“貨比三家”的選擇空間,但它的另一面,是責任邊界不明、把關不嚴等問題。隨之而來的,是有些平臺渾水摸魚,司機和乘客權益都得不到保障,甚至加劇了網約車司機之間的內卷。

這不是杞人之憂:就在前幾天,有媒體調查發現,有些打着聚合平臺旗號招攬司機的代理公司,聲稱“有前科”也可註冊接單,有男子有酒駕記錄和搶劫前科也成功矇混過關;另據《北京日報》8月29日報道,有用戶在某聚合平臺打車勾選幾家平臺後,接單的卻是另一家不在勾選之列的平臺的網約車司機,在社交平臺上,有博主發佈內容稱某聚合平臺“門檻低,有車就可以加入,駕齡不夠3年也可以註冊”。

更早之前,還有媒體報道,成都發生了一起無證網約車司機肇事致一死一傷的重大交通事故,經調查,涉事司機蔡某某在網約車聚合平臺接單期間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屬於不符合從事網約車運營的人員。結果涉事聚合平臺稱,不負責審覈平臺內的車輛資質。無獨有偶,去年7月,鄭州一女子在高德平臺打車後,因遭遇重型自卸貨車撞擊,發生車禍去世,死者家屬稱,其乘坐的車輛缺少網約車運營的相關證件。

這些亂象暴露出的聚合平臺把關不嚴問題,顯然需要多方正視:人車基礎信息驗真、合規信息驗真、駕駛員背景審覈等,本是網約車平臺的法定義務,當有些平臺連這些基本責任都沒盡到,卻照樣矇混過關接入聚合平臺時,這意味着,之前網約車監管體系建立起的優勝劣汰機制,在聚合模式下有失靈的風險。

要知道,過去幾年裡,針對網約車平臺,國家層面已建立了相對完備的規範性要求,這會倒逼網約車平臺在技術、服務、營銷、品牌、風控上全面把控。

可網約車聚合平臺控的主要是數據流,對整個服務鏈嵌入得還不夠深,本質上仍屬於輕資產流量生意。由於牽涉的利益主體更多了,按照之前的責任框架,網約車平臺要履行的是紅旗法則下的主體責任,網約車聚合平臺要履行的則是避風港原則下的信息撮合責任——因爲乘客雖然是通過聚合平臺約車,但與乘客形成運輸合同關係的,是具體接單的網約車平臺。

但“權責分離”之下,很容易導致出事前責任模糊、出事後相互甩鍋的問題。“約的是甲平臺,來接單的卻是乙平臺,發生糾紛後又從丙平臺退款”,諸如此類的景象只會爲維權增添難度。由於聚合平臺接入的網約車平臺體量大小不一,有些小平臺服務管理能力、風險把控能力較弱,這極易爲無證人員趁“虛”而入留下空子,最終增加了隱患。有前科人士也能註冊接單,就敲響了警鐘。

此前人民網評還指出,個別聚合平臺降低世紀准入門檻,加劇行業飽和,損害了網約車司機羣體的整體利益。

網約車聚合平臺,不能只聚起流量,卻不聚起責任。爲了填補責任真空,今年4月26日,五部門印發《關於切實做好網約車聚合平臺規範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首次對網約車聚合平臺的規範監管提出明確要求,通知將聚合平臺界定爲“共同提供服務者”,劃出了聚合平臺的“三不得”:“不得以不正當價格行爲擾亂市場秩序”“不得干預網約車平臺公司價格行爲”“不得直接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

今年7月,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的約談明確提出,要求聚合平臺公司要嚴格覈驗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資質,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對駕駛員和車輛有關許可嚴格覈驗把關。

很多地方也行動了起來。如6月25日,浙江省交通運輸廳發佈了《網約出租車數字化監管改革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其中第八條對網約車聚合平臺專門做出規範。7月份,浙江省寧波市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對8家網約車平臺的寧波分公司出具了要求臨時下架的通知函。這其中,有的平臺被下架是因爲平臺經營者已不具備線下服務能力,經營條件與許可條件不符且拒不整改;有的被要求整改是因爲未按規定上傳信息,且車輛信息、駕駛員、訂單、乘客評價等信息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其共同點是依託於聚合平臺開展業務。

這次中消協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對駕駛員和車輛有直接的管理和核驗責任,應是第一責任人。網約車聚合平臺對相關網約車平臺公司落實覈驗責任,不得接入未在當地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還要求網約車聚合平臺用好首問負責制度避免推諉扯皮,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並盡到“亮證、亮照、亮規則”的法定義務。這些極具針對性的要求,有助於更清晰地劃定權責邊界,更好地保障乘客權益。

對網約車行業而言,其長尾場景容錯率極低,平臺上的每一個訂單,承載的都可能是涉及用戶安全的一次“旅途”。若風險把控不力,很有可能帶來生命安全隱患。正因如此,網約車聚合平臺不能一“聚”了之,輕易以聚合方式轉移了風險、撇清了責任,而應秉持對生命高度負責的態度,在安全問題上守土盡責。在將來,可以肯定的是,隨着監管不斷完善,能否做好不合規風險管控,會是決定某個網約車聚合平臺能否走遠的關鍵。

不管聚不聚合,安全都是底線。這道底線,網約車聚合平臺必須守住。

□佘宗明(媒體人)

首發中國網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