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三度闖關 卡在深水區

礦業法修法草案六大方向

經濟部《礦業法修正草案》將三度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闖關,爲能有明確的修法進度,大部分條文多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但在探礦權準駁、採礦權展延、以及環評等深水區,朝野立委出現明顯歧見。

經濟部年初將「礦業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修正有六大面向,包括刪除不合宜條文、重視原住民族權益保障,新增環境保護監督機制,並針對開採量進行管制,防止不當開發行爲對環境造成傷害等,總計有87條修正條文。

立法院經委會14日進行審查,第一輪大部分條文多依照行政院版順利通過,包括朝野立委同意主管機關應針對主要礦種蘊藏量、產業需求、就業型態、礦場環境、國際供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進行評估,且每五年定期檢討。

「限縮礦區面積」條文,也依行政院版通過,未來礦區地方水平面積以2到250公頃爲限,若因礦牀合理開發需要,須由經濟部邀地方政府、專家及學者共同勘查,若有必要增加面積時,礦區地面水平面積上限從500公頃降至300公頃。

第二輪觸及深水區。針對探礦展延申請未獲主管機關準駁前,探礦權期滿後仍視爲有效存續,引起多位朝野立委不滿。綠委林淑芬指出,探礦權以4年爲限、業者可以申請展延一次,但若主管機關遲未做出決定,中間等待期業者仍可持續探勘,再加上一次可以展延2年,就會讓業者擁有「4+N+2」年探礦權,更痛批這是開後門讓探礦無限期。

林淑芬強調,這不是要求業者,而是應該要求行政機關,因爲業者最早可以再期滿前提早提出展延申請,主管機關就應該在期滿1年內準駁,「不能一直襬在那邊拖下去不處理」。經長王美花則迴應,礦業法修法已做很多溝通,希望朝野立委用完成修法的想法推進審查,這項條文立法意旨並沒有故意圖利,且在實務上,過往採礦權最長就是6年,沒有發生過探礦權無限期問題,但若立委不放心,經濟部也願配合增訂準駁期限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