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趙正宇撤銷交保!徐永明北檢抗告失敗 確定交保
臺北地檢署偵辦立委集體收賄案,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徐永明、趙正宇經裁定具保,均不服提起抗告,高院7日晚間裁定原趙正宇之部分撤銷,發回北院。其他抗告駁回。
▲高院今天針對趙正宇(左)、徐永明(右)涉賄交保案做出最新裁定。(資料照/記者黃彥傑、遊宗樺攝)
(一)林家騏部分:
林家騏抗告主張,其無公務員身分,不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又僅身爲國會助理,也不可能主管或監督「四通草案」云云。但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林家騏既爲趙正宇之辦公室主任,受彼指揮監督,且長期以主任身分對外接洽,此部分主張即非有理由。另原裁定已敘明林家騏供稱,趙正宇本人對於各該情事均不知情,顯與常情不符,亦與趙正宇偵訊中所供各異,而認定林家騏有勾串、滅證之虞,即非無據。
抗告意旨另主張相關人等均已傳喚、證據已經保全,無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虞,且其有固定住居所,又與家人同住,沒有羈押必要等語。但本院斟酌案情未明而需要查證,林家騏所涉系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審酌羈押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但本案若勾串、滅證對偵查影響極大等衆多因素,仍認有羈押之必要。
(二)丁復華部分:
參酌丁復華、同案被告供述、及卷內證據,可以認定丁復華居間聯繫之關鍵地位,抗告意旨主張無證據顯示其有直接收受款項,指摘原裁定違誤,並不可採。
考量丁復華與共同被告、證人間,所述互不一致,然彼此隸屬、互有親誼、利害關係,具備勾串高度誘因,審酌其涉犯重罪,供述避重就輕又與重要同案被告不符,顯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詳加查證並防止勾串之必要。抗告意旨主張本案無再由證人證詞認定事實必要;另不可能棄家中稚子及老母逃亡云云,均難以採信。
(三)檢察官對徐永明具保抗告部分:
檢察官主張不能排除徐永明利用未羈押機會而串證;所辯與卷證資料不符;及有後續事實須調查云云。惟原審已諭知徐永明禁止與本案相關證人聯繫、勾串,另檢察官其他質疑,應屬未來偵查之種種可能,實難謂已提出必須羈押之依憑,況徐永明之職務行爲較爲明確單純,犯罪情節較爲輕微,難認有羈押之必要。
至各被告是否有羈押之必要,當分別以觀,抗告意旨只主張徐永明應無與其他被告不同認定之道理云云,難以憑採。原審裁定徐永明得以具保替代羈押,並禁止與本案相關證人聯繫、勾串,並無不當,抗告意旨就有無羈押之必要再事爭執,殊無理由。
二、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檢察官對被告趙正宇具保提起抗告)部分
(一)原裁定只稱「證人及林家騏均已經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且林家騏已遭本院諭知羈押,依卷內檢察官偵查之進度,認若未羈押被告,對於後續偵查之妨害應非巨大,準被告以1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並未具體說明「無羈押之必要」判斷之標準與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二)原裁定亦未說明何以趙正宇未能影響證人之證述內容,況趙正宇於偵查中僅稱家中遭扣款項系來自特定姓氏之人,後續仍待檢察官釐清相關事實,而證人就款項來源所證與趙正宇所辯不符,趙正宇有高度串證可能性。
(三)原審認定擔任趙正宇立委辦公室主任林家騏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供與趙正宇不相符,認有串證滅證之虞,而諭知林家騏羈押禁見,則位處位階較低之辦公室主任羈押,但位處高位之立委趙正宇卻可具保,不無輕重失衡,理由亦有矛盾。趙正宇是否確無羈押之必要,非無再行審究之處。
三、原審依偵查所得卷證資料,經訊問林家騏、丁復華後,準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羈押禁止接見、通信,於法並無不合;另以徐永明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然無羈押之必要,而諭知交保,並禁止與本案相關證人聯繫、勾串,亦無不當。上開部分抗告,均應駁回。另原審裁定趙正宇得以新臺幣100萬元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尚有疑義。此部分抗告爲有理由,應予撤銷發回。
檢調懷疑前太流公司董座李恆隆,涉嫌從2013年起,長期行賄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陳唐山、徐永明等5人,透過修法、舉行公聽會、施壓經濟部官員等方式,搶奪SOGO百貨經營權;立委趙正宇則涉嫌收賄幫殯葬業者向官員施壓,變更陽明山私地變更地目。
▲立委廖國棟、陳超明、蘇震清等人已經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圖/資料照)
檢調7月底發動搜索約談後,懷疑包括收賄2000萬元最多的的蘇震清等人,與辦公室主任、涉嫌行賄的業者,以及白手套,可能已有勾串情形,甚至事後僞造借據等方式,掩飾收錢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蘇等10名被告。
但北院經過5天4夜分批開庭調查後,僅裁定收押8人,趙正宇雖涉收賄罪嫌重大,說詞與同案被告歧異,有高度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的可能性,但是因爲趙的辦公室主任林家騏已被收押,「縱未羈押趙正宇,對於後續偵查之妨害應非巨大」,在2日准予趙正宇100萬元交保。
至於徐永明疑涉收賄,參與SOGO經營權相關修法公聽會部分,因爲目前相關卷證資料顯示,徐只有和涉嫌行賄的被告「期約」,且約定金額不明,沒有追查金流問題,犯罪情節較輕,因此在4日獲准以80萬元交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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