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爬山不舒服牽手人夫 正宮提出影片打臉小三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法官勘驗相關影片,認定李女神色自若並無不適,不採信其說詞。(陳彩玲攝)

基隆一名黃姓女子控訴,洪姓丈夫與李姓女子在臺北西門町逛街牽手等親暱行爲,向小三求償280萬元,但李女辯稱,當時是爬完山身體不適纔會牽手,基隆地院近日審結,法官勘驗相關影片,認定李女神色自若並無不適,不採信其說詞,認定其侵害黃女配偶權,判賠8萬元。

判決指出,黃女與洪男2001年10月29日結婚,育有2名子女,洪男時常未在家中,以工作忙碌爲由,向妻子隱瞞行蹤,2人雖於去年11月27日離婚,但黃女從親友口中得知,丈夫和她還有婚姻關係時,曾與李女一同出遊,並有牽手等親暱行爲,甚至多次一同半夜進出新北市某處民宅過夜。

黃女得知後,氣得向法院提告,向李女求償280萬元,但李女辯稱,她和洪男只是一般朋友,沒有不正常關係,2人只是好同事照片中手牽手是因爲自己有氣喘,當時剛爬完山,人不舒服等語。

法院審理時,黃女提出照片及監視器畫面截圖等件影本錄影光碟、錄影隨身碟等證物,影片中顯示洪男與李女2人手牽着手,李女神色自若漫步公共場所,且無攙扶洪男,並未身體不適等情形

法官認爲,依影片中所示,李女的說詞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判定李女明知洪男有配偶,與其社交往來應謹守份際,卻多次與洪在公共場所長時間牽手、親暱如情侶互動等行爲,顯然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爲之界限,已侵害黃女配偶權,並造成其精神上痛苦,判李女須賠償黃女8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