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寄丟畢業證如何賠償?專家:對沒有明確公認價值的寄遞物品應設立分類賠付標準

央廣網北京8月22日消息(總檯中國之聲記者周益帆)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這幾天,很多高校迎來了2024級新生入學報到,報到時學校都會提示帶齊身份證、錄取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如果是研究生入學,一般還需要帶上之前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等原件。有時候,難免會出現遺漏一兩樣材料,再通過快遞寄送的情況。

近日,江蘇省淮安市盱眙縣人民法院就公佈了一起相關案例。原告方通過某快遞企業寄送畢業證書至上海,郵件在轉投遞過程中丟失。原告方要求快遞公司賠償相關費用及精神撫慰金共三萬多元。但快遞企業認爲,郵件沒有保價,賠償費用不超過郵寄費用的三倍,也就是36元。法院如何判決?此類沒有明確公認價值的寄遞物品該如何賠償?

2023年,原告張某大學畢業後考取了另一所學校的研究生,秋季學期入學報到時,他發現,自己沒帶大學畢業證書,於是便委託自己的母親通過某快遞公司郵寄,郵寄費用12元。

江蘇省淮安市盱眙縣人民法院法官王倩介紹說:“報到的時候,學校要求他提供大學畢業證書原件,張某就立即聯繫了父母,當天就委託了盱眙的這家快遞公司郵寄畢業證書。但是張某幾天都沒收到快遞,他母親就到快遞公司去查,發現這個快遞一直在中轉站,經過聯繫中轉站查找,也沒有找到這個快遞,後來明確表示這個快遞已經丟失。”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明確:學位證、畢業證丟失後無法補回原件,只能經本人申請,學校覈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張某認爲,丟失畢業證書給他繼續深造或是今後就業,都帶來很多問題——證明書一次只能補辦一張,後續可能會因爲各種原因,需要多次回學校補辦。王倩介紹,協商過程中,張某要求快遞公司給予補辦證明書的支出及精神撫慰金,但雙方未能協商一致。

“張某認爲畢業證丟失對他後續的影響比較大,去補辦了很多次,訴訟請求就是除了要補償辦理學籍證明所支出的交通費、餐飲費、住宿費等已經產生的這些費用,還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三萬多元。快遞公司認爲這些費用跟他們都沒有關係,因爲這個快遞沒有保價,他們只能賠償不超過郵費三倍的費用,也就是36元。”王倩介紹。

法院經審理認爲,郵件交由快遞公司寄出後遺失,侵犯了張某的合法權益,且給張某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王倩表示:“首先,我們判決就是補辦證明支出的各項費用四千元,當時原告提交了包括加油費、車費、住宿費等相關憑證,我們最終根據他提交的所有的票據,以及在那個票據的時間點所產生的費用,然後進行覈算,四千元這個費用是實際產生的。”

此外,畢業證書對持有人來說,包含了特定的精神利益內容,具有紀念意義,遺失也必然給張某造成精神上的損害。因此,王倩說,除要求快遞公司要賠償張某因補辦證明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合計四千元外,還要賠償張某精神撫慰金五千元。

王倩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金。這個畢業證或者學位證丟失之後,原件是無法補回的,雖然學校後面也補辦了一個學籍證明,有同等效力,但是畢業證書屬於特定物品,是持有人學習經歷的記載和證明,對持有人來講是包含精神利益的內容,是有紀念意義的,會給張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也會影響他後續的就業、提幹等。所以最終考慮到當地的經濟水平,還有對張某的損害的程度,綜合認定精神撫慰金五千元。”

類似案例並不少見。不久前,另一名江蘇網友在社交媒體發帖,稱自己的碩士畢業證、學位證等3張證書被快遞公司撕毀。快遞企業經內部調查,確認該快件是在鎮江中轉場分揀時意外飄落至皮帶機夾縫。儘管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採取應急措施取出快件,包裹內物品還是因機器擠壓出現損壞。企業方面多次向客戶致歉,經過妥善協商就理賠方案達成一致。

記者梳理髮現,一般商品寄遞過程中,如果發生損毀或遺失,可根據商品的價格來確定賠償金額。對於類似畢業證、身份證等沒有明確公認價值的投遞物來說,賠付是否有可依據的標準?中國交通運輸協會快運物流分會副會長徐勇表示,通過郵政企業寄遞的物品,保價的郵件按照保價額賠償;未保價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如果是其他的快遞公司,則主要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

徐勇說:“如果通過郵政去寄遞的話,那麼按照郵政法的規定,如果發生遺失,賠付郵費的三倍。對於民營企業,假如發生遺失,一般是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沒有明確的賠償界限。一方面是雙方協商,按照慣例的話,要看去補辦這個畢業證大概需要多少費用。那雙方協商不成了怎麼辦呢?要通過法院訴訟,由法院來判決賠償多少。”

從各快遞企業的規定來說,約定的賠償標準各有不同。例如,在某快遞公司在服務協議中明確,如未選擇任何保價服務,則按該票毀損、滅失貨物部分運費的九倍限額內賠償託運物的實際損失,最高上限爲1000元。而在另一家快遞公司的契約條款中,則按照非生鮮件、生鮮件、專享急件等不同產品進行賠償,賠償金額在500元至5000元不等。徐勇認爲,由於丟失物品不同、地區不同,不管是對於消費者還是快遞企業來說,所付出的成本都不一樣,具體的賠付標準就難以劃定。

徐勇說:“假如用一個統一的標準,目前比較難。因爲成本不一樣,根據一個標準來賠償,有可能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或者對快遞公司不公平。那麼還是要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這個問題,一事一案可能更加公平。”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呂來明認爲,對於沒有明確公認價值的投遞物來說,在行業層面上,應設立較爲統一的最低賠付標準或分類賠付標準。

呂來明說:“一個就是在制度上加以完善。對此類商品的賠付,應該確立一個最低的(賠付)標準或者是分類(賠付標準),比如可以補辦的、不可補辦的、有特殊紀念意義的……分成大致的幾類標準,設置不同的賠償等級,而且這個數額也不應該太低,因爲它的確不同於一般的商品。在制度沒有修改的情況之下,我覺得快遞公司有義務,應該顯著地提示或者告知消費者郵寄此類物品的特定風險,以及產生責任的限額規定。如果沒有進行顯著的告知或者提示,消費者有權按照實際的損失和精神損失要求賠償,而不受它所約定的限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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