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性婚姻仍未合法 監委籲放寬來臺依親居留措施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在2019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將同性婚姻法制化,使臺灣成爲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但此施行法並未規定跨國同性婚姻。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表示,這已超過釋字第748號要求在2年修訂相關法律明文保障的規定,司法院的延遲至少影響3、4百對同志伴侶權益,行政院與陸委會應儘速研議放寬已在國外登記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者來臺的依親居留措施。
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22日在監察院召開「跨國同婚有多困難?」記者會,提出跨國同婚調查案報告。紀惠容表示,臺灣仍有3、4百對跨國同性伴侶,以爲釋憲748號之後就可以登記結婚了,然而等了超過4年,到現在卻仍遙遙無期。
三位監委指出,司法院在2017年5月24日公佈釋字第748號解釋,保障同性二人婚姻自由,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同樣的婚姻自由權利,立法院隨後在2019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將同性婚姻法制化,讓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爲穩定社會的磐石。
三位監委表示,施行法並未規定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或港澳地區人民,能否在臺灣辦理同性婚姻登記,以及承認其他已在第三國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然而司法院遲至2021年1月22日才提出《涉外民事法》第46條修正草案,增訂但書排除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法令的適用。
三位監委說,多數跨國同性伴侶,縱已在承認同婚之歐美等第三國結婚登記多年,育有子女,回臺辦理結婚登記時,內政部戶政機關仍堅持司法院之覆函解釋意旨,依涉外民事法第46條之規定,拒絕受理登記。
三位監委說,至於尚在行政院討論的跨國同性婚姻之涉外民事法第46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立法其成至今未有進度交代,籲請行政院及大陸委員會仍應依現行法規定,儘速研議辦理兩岸同性婚姻登記及依親居留措施,在法令規定完備前,研議放寬已在國外登記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者來臺依親居留措施,以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保障同性婚姻及兩公約規定家庭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等規定意旨。